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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理赔问题

我一个朋友,前段时间投保,在这期间,他与别人的妻子在一起的时候,被她的丈夫撞见,结果让她丈夫给打死了。这属于理赔范围吗?
约定的保险范围就是意外伤害,意外死亡。这他杀还不属于意外伤害吗?如果说不属于那是违反了哪一条呢?下面附录的是保险公司的条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4.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5.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6. 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对应保险金额时,本合同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身体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被保险人流产、分娩、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上述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2.被保险人在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或中国境外治疗。 保险费:100元 投保范围:投保人(激活人)须为18 至70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且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如您从事下列职业:海上渔业、井下作业、坑道内的采石业、火药炸药制作及应用、石材加工、塑料加工、电台天线维护人员、救生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室外广告牌架设安装人员、室外装潢人员、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防暴警察、特种兵、刑警、消防队队员、长途运输车司机、保安人员,请勿通过本保险卡投保。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4 万元 意外伤害残疾:4 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4000 元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二份,多投无效。 保险期间:1.本卡保险期间为1年,保单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2. 本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以《相知卡A》上印制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准,逾期无效。 *以上描述为简要介绍,最终均以条款为准! 保险费:100元 投保范围:投保人(激活人)须为18 至70周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且投保人(激活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 如您从事下列职业:海上渔业、井下作业、坑道内的采石业、火药炸药制作及应用、石材加工、塑料加工、电台天线维护人员、救生员、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室外广告牌架设安装人员、室外装潢人员、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防暴警察、特种兵、刑警、消防队队员、长途运输车司机、保安人员,请勿通过本保险卡投保。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身故:4 万元 意外伤害残疾:4 万元 意外伤害医疗:4000 元 注: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保二份,多投无效。 保险期间:1.本卡保险期间为1年,保单生效日可在投保(激活)时指定,但不能早于投保激活日的次日,且不能晚于投保激活日之后30 日。 2. 本卡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以《相知卡A》上印制的“最后投保(激活)日期”为准,逾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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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yilidaxia
提问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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