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年元月购买一商铺,并同时与开发商定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年租金按购房总价的9%支付,并计算出每月具体租金额与每年的租金额。前三年租金合计也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并直接抵作购房款,后两年支付给出租人(即购房人)。其余房款直接交了现金,并于2007年元月开具了购商铺的税务发票金额是47700多元。而我实际支付的是51000元,当时开发商说:“是为了让你们少交点办理房产证款才少写购房款的。至于真实付款额我们有记录,你看租赁合同也是按实际付款额计算的。”的确他们是按实际付款额51000元计算租金的(租赁合同上写了具体计算出来的租金额),所以我也就听信了他们的话。到了2011年下半年开发商(同时也是承租商)支付给最后两年的租金给我的时候,他们却少付给我1800多元。从他们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的理由是:以前的租赁合同计算有误,导致他们不仅多计算了租金,而且少收了我的购房款。扣下的钱是为了补齐这部分钱。
我能要回这1800多元钱吗?
刘律师:你好!
我这1800多元是这样计算的:最后两年的房租(按合同是应支付给我的)51000*0.09*2=9180元,扣除办理土地证费用933元(房产证是2009年1月份另交给开发商3149.3元现金办理的,并于当日领到了房产证)、房屋维修基金522元、2011年7月8日支付给我5876元后,得1849元。
而开发商是怎么算的,我推算不出来,他们的财务人员说他们不清楚。
刘律师,你看还有问题需要补充吗?
甲和乙起初签订一份一年期租赁合同,今年因各地租金普遍上涨,房租由一年13000涨到20000。乙不想在经营,决定将店面转让出去,而房东坚决不肯,如果转让还要加涨房租如果不答应还有许多货物,这样乙方损失惨重,双方现在商议中。 想请问1:这样的涨幅是否合理? 2:如何将乙方利益最大化? 3:这种情
我于今年3月份租赁了栗小红位于西新街一间门面房,经营女士服装生意。6月份我在给房东交租金时,被告知房东可能要收房,以至于我后续的几个月一直到现在,不能去进货,无法正常经营服装店。生意也一直处于亏损状态。8月21日房东告诉我们9月1日必须要收房。 当时我在和上一任租房者、房东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口头约定
我商铺合同到期了,房东要收回去,合同上有注明乙方在同等的市场价有优先承租权,我的商铺装修发了6.5万,请问房东要不要给我们一点补偿。谢谢大家帮忙解答。谢谢
A方[商业管理处] B方[张某] C方[李某] 1、B方[张某]在2011年4月租凭了A方[商业管理处]一间商铺。租凭期了3年, 免收租金6个月,分3年给予[即每年免2个月铺租],2011年5-6月是今年的免 铺租期;双方[可能]签订不给予转租。 2、B方[张某]在2011年5月1日将铺面转租给C方[李某],租凭期了3年
三个月前与一手房东签订人防一商铺租赁合同,期限为一年,房租一季一交,但本人使用过程中发现人防的商场管理规定商铺不允许私自转让,而且我已咨询过人防商场,他们的答复也是不许转让,一手房东与商城一年一签合同,到2011年也就是今天11月份一手房东与商城的合同就到期了,而房东跟我签合同到2012年7月份,于是我决定与
商铺租赁合同三年到期,房东要收回自己使用,那装修费用是否要求补偿?店面装修是毛胚全装修的,三年期间有二年在修路,一直是亏损。
我在郑州银基商贸城租了一个店铺,由于今天年十月份左右,房东和商贸城有了纠纷(银基让交扩容费,但房东不交,就迁怒到我们商户的头上),当时房东不在本地,银基商贸城就令我们关门,还天天过来找碴儿,弄得好些天都赔钱。现在又要交房租了,我们要求房东先赔损失,但房东不赔,说不是她的责任,现在又让银基市场部来关我
因商场转让,管理不善导致商户纷纷撤出现有商户不足30%,他们也不招租,我们拒绝交租金商场私自把我们的货物拿走,是不是犯法,我们当初进场还收进场费2万元,现在我们想拿回进场费可以吗
甲方有一商铺2010年10月租给乙方,租期为一年,即2011年10月1日到期,租金为1.2万元。2011年9月,甲方找乙方面谈是否续租,甲方要求增加租金到1.4万元/年,乙方只给1万元,为此甲方要求乙方让出商铺,但乙方要求甲方赔偿乙方装修费3万元,商铺转让费1万元,请问如何合情合理地解决。
个人与商场签的租赁协议,协议上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1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2日止。实际计租日以该商场正式开业日为准,甲方(指商场)须在正式开业日前1个月通知乙方进场装修,否则计租日顺延。 问题一:这个2011年12月23日是有效的开业日期吗,现在商场没有开业,是否属于商场违约? 另合同上违约责任一项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