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原审被告人某甲,1987年9月16日被某县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诽谤罪、侵犯通信自由提起公诉,同年12月29日被该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该罪犯在执行期间,经州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于198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 该罪犯刑满释放后几经申诉,县法院于1997年8月19日作出自行再审判决,维持原判对该罪犯诽谤罪的定罪量刑,对其依法贪污罪的事实部分不予认定。州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对其贪污罪的定罪量刑,维持原判对其诽谤罪的定罪量刑。 后省高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提审决定,并于2010年6月2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以上原一审判决、再审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县法院重新审判。 原一审县法院于2010年11月22日判决该罪犯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罪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最高刑为一年,此事已过23年,已过追诉期”为由提起上诉。州法院认为,“追诉时效”是批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不是指对“罪名”的追期限。1987年提起公诉时,已对上述行为进行了犯罪的指控,因此不存在“超过追诉期”的问题,于2011年1月1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在本案的分歧已经聚集于“侵犯通信自由罪是否已过追诉期限”,请问:1、题该侵犯通信自由罪是否已经超过追诉期限?2、州法院提出的“追诉时效”是批对“犯罪行为”的追诉期限,不是指对“罪名”的追期限的主张,有无司法解释支持?
这是一个真实的个案:叶某的丈夫何某于2002年初病故,1997年何某为罗某包工包料承建住宅全部工程,至2000年工程款陆续收清,其中的石材由何某向傅某订购。2002年底傅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凭有罗某签名的石材计价单起诉罗某。开庭前,罗某多次要求叶某为丈夫承担该石材款,并在未按法定程序追加第三人的情况下就与叶某及傅某达
2008年,郑某通过我在酒厂赊出一批酒,当时我在发货单上签了经手人,郑某至今货款未还,2011年10月厂家把我起诉至法院要我还清货款,请问此事是否已过追诉时效,
2005年3月因锁事将人砍成轻伤,派出所里交了打了白条的2500元保释金以后就没去报到了,派出所也没有继续追查下去也并未网上追逃,因为此案属于共同犯罪,有一同案犯在09年8月因其他案件被判刑 会影响追诉期时效吗 追诉期是否会延长?派出所到底是如何定性此案件的是否为刑事案件?所谓轻伤也只是派出所办案人员口诉告诉涉案
王某的儿子于2003年承包某宾馆,2004年以装修名义向张某借高利贷80万,王某为法人代表,占80%的股份。 2006年王某因其他事发被捕入狱,服刑至今,期间张某向王某索要欠款并将其诉至当地法院。 2008年,当地法院将王某在宾馆的80%股权冻结,同年将股权判给张某。当地法院在执行中发现,由于王某欠该宾馆物业费、水电费等30
我已经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上签字,但是没有拿回学校盖章,现在想解除协议,是否算违约?
我已经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上签字,但是没有拿回学校盖章,现在想解除协议,是否算违约?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我的毕业生推荐表原件也在那里,是否可以一并要回,是否需要公司出具解约证明?如果公司不肯归还,应该怎么办?
认定书是否确定了责任的划分?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2-04 10:55 当时交通大队已经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是对方承担此事故一切经济损失,我方不承担此事故责任。——请问这样的结果,是不是已经确定了是对方已经要负全责了,他可以推翻不认吗?简易程序有效吗?到时会重新再定承担的划分吗?谢谢。
十年前设计施工的建筑工程,因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例如1998年设计施工建设完成,2012年因过失产生质量问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是否要负刑责?-------------------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