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租赁纠纷问题十几年前,我在县城的城中村购买了一块私人的宅基地,并自建房。购买时没有签署宅基地的买卖合同,原因是中间人说土地私人不能买卖,如果以后有事,容易形成无效合同,故当时签订了一份宅基地租赁合同,注明无限期永久性租赁,租赁费一次付清。我自建的房也办理了房产证,但没有土地证。现在,有人要开发这片地方,我的房子也在其中,开发商和我签了一份联合建房合同,房子建好后我们自行分房。现在的问题是,当初租赁给我宅基地的人眼红,想要找麻烦,想分得利益,以当初签订的是租赁合同而非买卖合同为由,说我无权买卖房屋,与开发商联合建房,请问这个问题我该怎么办?我有哪些有利的法律依据?谢谢
以前的老院子,也就是我爷爷辈哥几个都住一个大院,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家与我一个大伯家留了下来。我家的房子在前面(原来不在他前面,由于他人性不好,我一个大伯走后,把他们的正房卖给了我们家,其实我那个大伯和他们是近的)这样他家就一直在后面,出行一直从我家院子里通过,现在我家想重新建房独门独院,把路给他从东
现有一块农村宅基地,与西邻有纠纷,我家实际宅基地东西宽9.7M(与我家宅基地使用证标注东西宽9.7M无异.宅基地使用证为87年颁发,因为纠纷在以后换新证的时候西邻不给签字,一直没有能够换新证)西邻现在说我家当时盖房的时候和他家要了30公分地方现在要求我家在翻盖房屋的时候给予归还。(注:西邻家没有87年的宅基地使用证
我是潍坊市农村的 我现在没结婚 跟父母住在一起 现在我们村的一个人想卖一处宅基地 我现在想买下来 结婚用 那我以后会有两处宅基地 可以么 如果买下来 需要办什么手续 才能保证以后自己的合法权益啊 《 请详细说一下》 万分感谢!
他人以我家人的名义申请并取得了宅基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已建房完成入住,我家是否可以要求将该处宅基地取回,如可以应如何办理。
各位律师好: > 93年以前那时候我们家把平房卖了,好像那时候有法律规定可以卖房不卖地 > 当时买卖双方签的协议,以租赁的方式把宅基地租给买房,每年固定支付租金 > 近些年,房子已转二手,这家人在宅基地上加盖房子,请问是否合法? > 我们已经打过官司,法院判地归我家所有 > 前几个月土地局重新丈量地,发地契,可
家里向村委会申请了宅基地,目前宅基地也批下来了。但是由于村里安排的宅基地属于耕地,目前属于其他村民的人口田,被承包人阻拦而无法建房子。而村委要求我家和宅地基耕地承包人私下处理。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可以起诉村委会吗? 补充说明一下,与承包人的私下沟通根本无效,而且我感觉这也不合法。个人认为,按理
家里向村委会申请了宅基地,目前宅基地也批下来了。但是由于村里安排的宅基地属于耕地,目前属于其他村民的人口田,被承包人阻拦而无法建房子。而村委要求我家和宅地基耕地承包人私下处理。 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我可以起诉村委会吗?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兄弟之间的纠纷问题:以下简称(甲方为大哥,乙为小弟)
房屋使用权产证在1993年登记乙方的名字(该房产证是以前一所老瓦房,面积为54平方米),而土地证登记甲乙名字,土地的总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在20年前甲方的户口迁移到市区居住,也就是说非农村户口,那以前的老瓦房乙方在8年前就已经拆掉从中在该土地证的范围内在中间建立一所两层新楼房,在建设房子之前甲方也同意乙方在“
关于农村土地宅基地兄弟之间的纠纷问题:以下简称(甲方为大哥,乙为小弟)
房屋使用权产证在1993年登记乙方的名字(该房产证是以前一所老瓦房,面积为54平方米),而土地证登记甲乙名字,土地的总面积达200多平方米。在20年前甲方的户口迁移到市区居住,也就是说非农村户口,那以前的老瓦房乙方在8年前就已经拆掉从中在该土地证的范围内在中间建立一所两层新楼房,在建设房子之前甲方也同意乙方在“
合同中原文有这样一段:在合同期内,乙方若要转租该铺面,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且合同期内的房租应按本合同规定,由乙方付给甲方相应房租,直至本合同到期。第三方的房租由乙方自行订价收取,于甲方无关。 请专业人士帮忙分析一下从法律角度看,乙方通过上面这条约定拥有些上面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