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父亲于10.30号夜里于上海A30国道(高速公路)宝山段由于自身横穿高速路而出了车祸,当时120来了后直接判定我父亲当场身亡并且负有全责。我的父亲于他现在所在的公司并没有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存在事实劳务关系三个半月,但是他所在的公司同时也没有为他办理上海外来务工人员综合保险。那么我的父亲在上班时间内从外地出车返回公司的途中经过家门口的时候准备回一下家再去公司报道(当时是上班时间)而横穿高速所造成的意外身亡算不算是工伤。如果算的话那么赔偿方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以及在没有劳动合同和综合保险并且是因为私事而出了车祸的情况下!!我们现在能否得到赔偿?
另外我父亲的手机以及现金全部不见了,而外套以及雨伞是在第二天我们家属重新去现场才发现的,那么对于这方面警方是否有什么责任?以及应该负什么责任,依据的是什么法律条款?
另外当时肇事车辆在除我父亲之外没有撞碰任何物体的情况下而发生了严重的损伤,事发后肇事车辆离我父亲大约有120米远,而我父亲当时飞离了大约5米左右的距离并且飞越了高速隔离带,请问一下是否能够判定对方严重超速而判定对方应该负有刑事责任?
另外我现在持有我父亲的房东以及街道和居委会三份证明文件,那么能否在法律意义上证明我父亲已经在上海生活并工作一年以上???(事实上我父亲已经在上海工作生活了二十年,中间一直没有离开上海,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居住证和暂住证。)
我在广东南湖国旅旗下广州王子山森林公园工作,自2008年4月1日南湖国旅接管我们景区一直到现在都没有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因为王子山森林公园停业施工建设的原因。2008年9月30日南湖国旅王子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以口头方式辞退告知景区大部分员工的决定。10月1日辞退员工正式生效。现在我们王子山大部分员工都
1990年发生工伤,1994年正式认定工伤9级,后病情加重,2006年底提出重新鉴定,2009年确定4级工伤。现企业破产,急需咨询赔偿事宜。问题1:《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赔偿是否受工伤发生时间限制?问题2:《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执行时间从何算起?问题3:《条例》中的本人工资是否指当时的工资标准对应到现在
問下哦,我有套房子現在借在外面,租期2年,現在過了5個月,同時房子這個月我已經賣了。賣之前跟房客說過,他提出再給他借一套,是否可視為他放棄優先購買權?今天去跟房客談,他要求我陪接下來19個月房租的50%作為違約金,一共8000多,同時出搬家費2600,並且還給他雙倍押金。他這個要求合理嗎?租賃合同上寫的是我提出收
我在一家公司里做业务员,当时说好做成一笔生意就有提成,结果我做成了一笔,经理说年末才发呢,现在我家里遇到了问题,我只能辞职,还差两个月就过年了,可是经理说那个提成不能给我.我们并没有签什么合同,想想真是够亏损的,可是我们新毕业的有什么办法呢,找工作太难了,当初,有个地方要我们就不错了, 还敢提什么合同的事?可是就这
本公司之前是国有,在98年改制之后转为私有企业。之前有员工在公司有3万元的股份,且该员工尚欠公司10万元的货款,改制后该员工离开企业。但是如今要来公司取走这3万元,请问是否有溯及力?如果有的话,公司是否也可以索要当初的10万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