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诉人,张丽娟是审判长。开庭时不让我把上诉状念完,被上诉人的答辩状不用提交,也没给我,也没当庭宣读。我要当庭播放我的重要证据录音,她不允许,也不用对方质证,只要录音证据的说明。我当庭揭穿被上诉人当庭说谎,作虚假陈述,她们置之不理。我反驳对方的观点,她经常打断,并制止我,我有理,无法说清楚。开庭到结束不到一小时,草草了事。书记员错字连篇,所有“她“字都写成”他“字,把重要的话给省略掉,让她改,她还不乐意,我不说不改我不签字,她还不改。判决时,我的录音证据,没采信,也没提,太坑人了,这样的人违法,违纪吗?还有资格当法官吗?
如果经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一审法院对债权人的不给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明显违法,依法撤销了原裁定
但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 就是一审法院接到债权人(上诉人)不服不给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的《上诉状》,由此产生的公告送达上诉状给债务人(被上诉人)的费用是不是可以叫一审法院承担? 前面说了,:前提是一审法院的裁定明显违法,违法内容是一审法院不给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认为:债权人没有提供会计账簿等原始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