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今年五月份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中写的是女儿归女方抚养。房屋归我和我女儿所有,债务由我偿还。因为当时无法偿还贷款,房产证上一直是我前妻的名字。现在我再婚了,经过与前妻协商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两万元,前妻同意把房子过户给我,为此我们还签定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但未做公证。事后到房管所过户时他们却以离婚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书相冲突为理由不予以承认,非让我们拿补充协议去民政局做备案并盖章。民政局拒绝了我们的要求。到公证处做公证,公证处的人员说我们的离婚补充协议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不予以公证。
现在我和前妻如果想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需要做哪些工作?怎样才能让我们的协议有法律效应。
通过法院诉讼的话可以按现在的意愿,房子完全归我自己吗?现在我和前妻都同意,而且我们还签定了协议。我们应该起诉谁,如果通过法院撤销原来的赠与,法院是否予以立案。
公证说我们如果撤销赠与的话侵犯了未成年人权益,有这一点吗?
我的房子是婚前父母出钱以我的名字购置的,但房产证是婚后所在地统一办理的,房产证有前妻的名字,离婚的时候协议房产留给孩子,家庭财产归女方,所有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与医疗各自一半,男女双方暂时可以居住,06年定的离婚协议至今三年多了,但房产证没有过户给孩子,在此期间女方带孩子已迁
去年与女方协议离婚,有一个女儿四岁归女方抚养,男方出生活费等,现在女儿一直在男方家,女方以在外打工为由不接走女儿,并威胁说如果法院起诉她,她就故意失踪。请问律师,如果我去法院起诉她,能否强制履行原来的离婚协议,如果她故意失踪。法院会怎么判? 离婚证也拿到了。就是女方不按原来的离婚协议抚养女儿。并以失
双方自愿离婚,儿子有母亲抚养。夫妻有坐落怀柔区南华园一区188号的平房十余间,现归儿在所有 ;男方有居住 权 。现在女方以孩子名义起诉,要求男方履行协议。房产上是男方和他父亲的名字,也是他们婚前的房子。
我与前妻2010年6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现在前妻的父母以前妻有精神病为由老是闹事,经过司法鉴定,前妻现在为无行为能力人。 那我们的协议离婚是否就无效?前妻的父母不到法院起诉,以此为借口要求我巨额赔偿,我该怎么办? 我能向法院起诉撤销协议离婚吗?? 那前期的父母能起诉撤销吗?
我现在以经跟前夫在法院协议离婚了,可我现在对当时做协议不满意,可以重新起诉吗
我现在以经跟前夫在法院协议离婚了,可我现在对当时做协议不满意,可以重新起诉吗 当时孩子归我,他每月给三百块的抚养费,到现在一年了也没给一分,我现在觉的孩子的抚养费给的有点少了,可不可以让他多给点。 还有结婚住的房子是他爸给我们买的,当时离婚时没有分,现在可以不可以重新分
我舅舅于我9年前赠与我1处房产,最近才过的户,户主名字是我。现在我小孩已经8岁了,如果我现在离婚了,我妻子可以与我平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