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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双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吗?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双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撤销吗? 我于今年五月份离婚,当时离婚协议书中写的是女儿归女方抚养。房屋归我和我女儿所有,债务由我偿还。因为当时无法偿还贷款,房产证上一直是我前妻的名字。现在我再婚了,经过与前妻协商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两万元,前妻同意把房子过户给我,为此我们还签定了一份离婚补充协议,但未做公证。事后到房管所过户时他们却以离婚补充协议与离婚协议书相冲突为理由不予以承认,非让我们拿补充协议去民政局做备案并盖章。民政局拒绝了我们的要求。到公证处做公证,公证处的人员说我们的离婚补充协议侵害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不予以公证。
现在我和前妻如果想撤销原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需要做哪些工作?怎样才能让我们的协议有法律效应。 
通过法院诉讼的话可以按现在的意愿,房子完全归我自己吗?现在我和前妻都同意,而且我们还签定了协议。我们应该起诉谁,如果通过法院撤销原来的赠与,法院是否予以立案。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kynist……(河北-沧州)
提问时间:2010-01-0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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