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社保申报日期为20日 对于20日之前已离职的员工,当月是否仍需为其缴投社保? 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我是当月17日办理的离职,人事的同事说,20日是节点,不给缴纳当月社保。补充:我们平时是20号结算考勤,27-28号发工资。也就是说我本月缺了3天。
本人2015年4月13日离职,公司社保缴纳到2015年4月。然后公司联系本人,说4月不该给我缴纳,因为没有工作满一个月,要求我退回公司给我缴纳的4月社保。公司部分和个人部分合计1000元。请问公司要求是否合法,谢谢。
关于员工离职当月的社保是否应该缴纳网上很多不一样的答案。 我刚接手一份工作,想请问,我前任是一名财务,在11月份提出离职,公司还未批复的情况下,20日她走了,领导说20日是其离职时间。21,,22是周末不用上班,但是考勤表显示23日该财务迟到了,仍有出勤记录。领导对此解释是财务回来拿自己的东西。但是她在23日当天
我是某单位一名员工,4.14号提出离职申请,单位人事反应需要30天提前申请,也就是说我需要在5.14号才可以离职。但是现在单位以离职员工当月出勤不满15天为由,不给我缴纳5月份保险,且说明如果缴纳的话,需要我全额承担,我想问一下公司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