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事人和同事一起做事,由于同事不慎在工地摔伤致死,同事家人请律师在法院起诉工地主人及包工头 ,包工头及其主人一同起诉我当事人说:“工程是包给我的”,由于我是农村人不怎么懂法律,在说我觉得整件是与我无关。所以当收到法律传票时我就没有去法院,最后法院把所有的责任都判给了我 ,让我赔偿我同事48万。我想翻
你好,请问一下,我老公于2009年帮一家建材公司开车,出了交通事故,因为事故责任纠纷成了被告,但当时建材公司说这件事他们会处理,与我老公无关,但前几天收到了法院传票,我打电话给他以前上班的那家建材公司,那边负责人说可以不用出庭,这样的话我老公会被处以缺席判决吗?
诉状 原告XX 女1971年7月5日出生 汉族 家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镇。 被告XX 男1987年7月13日出生 汉族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镇.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计10000元。 2、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9日中午原告与被告因邻里纠纷发生争吵时,被被
我老婆已我多次与KTV小姐有染为由,将我告上法院,诉讼离婚,要求将小孩判给我,但不给抚养费。事实不是这样,昨天我在外地收到了老家法院的传票,我不想离婚该怎么办?如果离婚,她可以不抚养小孩吗?
收到一张法院传票叫我去当证人的 地方太远 又是年底根本没办法去 是不是必须去啊 收到一张法院传票 叫我去当证人的 应为法院地址在江油我在成都太远 又是年底脱不开身 所以就没有签收 这样没有问题吧? 是不是必须去的 ?是一起5车追尾的交通事故 我是倒数第2车 最后一个车付全责 交警已经判定了 事故也早就结了 是2011年5
昨天收到一张来自郑州市回族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王志红与李小全,被告:袁永闯,第三人是我。诉讼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均为经营电动自行车配件的人体工商户,2011年10月份,二原告合伙与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营电机的第三人(也就是我)电话达成购买电动自行车专用电机协议。内容为二原告从被告我本人外电机购买100套
昨天收到一张来自郑州市回族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原告:王志红与李小全,被告:袁永闯,第三人是我。诉讼事实与理由:二原告均为经营电动自行车配件的人体工商户,2011年10月份,二原告合伙与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营电机的第三人(也就是我)电话达成购买电动自行车专用电机协议。内容为二原告从被告我本人外电机购买100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