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以下问题 家里在94年购得原地震台土地4.8亩,但未办理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是国有划拨,有购买合同和房产证,在土地证上国土局写了一句该土地归赵XX所有,有国土局章,这种土地如果征用,它的补偿标准是什么?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一样吗? 这种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 吗?
我们家是简阳市贾家镇民房村三组农村的,我们家现在有5口人,爸爸是户主,奶奶,妈妈,我和妹妹,爸爸和妈妈在1997年已经离婚,妈妈和妹妹的户口已经牵走,我在1994年因为读书把户口转到学校,但毕业后没有正式工作,户口就放在当地没有实质意义的留守处。我现在已经结婚,但户口没牵,开发商在2008征用我家的大部分土地,
农田被征用的赔偿:2011-3-1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全国都实用吗
本人是福建宁德寿宁农村的一个农户,现由于水田被政府征用。当时是我哥与对方签订合同(2011-1-17签订的),当时签订约为10.7亩,39元/平方米。当时,我也不知情。我哥与我是属于两个户口簿的。现在,我的部分水田能否依据2011-3-1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要求征地方按此条例内容进行赔偿5.35亩
关于政府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问题和补偿标准,该如何维护正当权益。
我家是宁城县天义镇的,由于政府规划需要征用自家土地,有如下几个问题向您请教: 1,因为几年前分地的时候,地不怎么好,庄家都不长,所以当地的大队为了补偿,就在原土地合同分出的标准亩数超出很多。当初合同上标注1.8亩,加上开荒扩出来的部分,已经到了大概4亩左右。而且本地每家都多地,是很普遍的事情。是不是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