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实计面积大于约定面积9个多平米,开发商要求客户补足多余9个多平米的款项,这合理吗?
合同上的一切款项都是有开发商写的。他按合同上的;当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产生差异时,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多退少补。这合理吗?这无行中给客户下了一个套吗?不知法律上有没有关于商品房买卖约定面积与实计面积产生差异的准线?谢谢了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
针对商品房面积差异按商品房合同通用条款规定为3%的界定,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在另行约定条款中已提前填好了不利于购房者的相关条款,并且条款不受通用条款中面积补差的3%界定约束,请问开发商此做法是否违法?且签署的合同是不是无效合同?
今年3.21号我在一楼盘签了一份购房认定书并交了2万元定金。现在要求开发商退回我的定金2万元。 原因是开发商迟迟不与我签字房屋买卖合同。(当时认购协议书上写的是以开发商通知为准)当时我有疑问,售楼小姐说一个月内就可以给你签了,现在都快3各月了,我对该楼盘产生怀疑,所以不想在那买了。但是开发商不退我的定金
开发商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在签订合同时不允许我们做任何的修改,全部是开发商提前做好的合同,合同里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条款,如不签就不退1万元定金。无奈,我们只好忍辱签了合同。11月10日就该交余下的30%房款了。我们
我购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贷款买的,现在已竣工交房。现在银行要我办理房产证和房屋他相权证给银行做抵押。现在房管局说我购房时银行和开发商没有到房管局办理预售商品房的预抵押手续,不给我办理他相权证。请问这个预售商品房的预抵押登记时应该银行办啊还是应该开发上吧啊!
请问我能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吗?法院判返回所交款的2倍,也就是8万多合理吗?
我于2007年4月19日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当时交了首付款41849元(百分之三十),约定房屋修到二层时交清所剩97000元(百分之七十),2008年12月31日到期。然而中途开发商与另一单位职工发生纠纷,政府出面调解砍去了我购房的单元,在调房时开发商没有通知我。我是2009年元旦后去找开发商才得知这一情况,开发商一直
新开发的小区所有住户面积全部增大4-6平方,开发商要求按房产局实测面积补交房款(合同中约定按房产局实
我买的新房,与开发商签的合同内附有房屋平面图(包括房屋权界线、四面墙、楼梯走道、阳台等部位的边长,都标注在图上),阳台的权界线标在阳台的中心位置。签合同时说阳台面积算使用面积的一半,但合同中没有标明。但等验房时开发商说本地房产局面积核算时阳台面积全部算使用面积。要求我们补交大出的6平方米的面积差额。
我买的房子,当时开发商五证不全,没有正式网签,当是签的是商品房保留合同,上面有关面积的约定如下,现在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若房屋面积有差异,所付购房款项采取多退少补的方式解决; ((这一条是开发商打印上去的,当时买房时问他,销售是按第二条解释的,我也误认为多退少补的方式是按第二条的原则来处理,所有买房的都是这样
商铺的实际测量面积比合同多出了2.25平米 开发商的要求是否合法?
今年年初家里买了一个小商铺 是地下的 一平米是4万左右 看中的是一个12平米多一点的商铺 签合同上面也是12平米 商铺因为是通的 所以要测量好 然后再签正是的合同 现在商铺做好了 要我们去看地方 结果告知我们说比原合同上多出了2.25平米的面积 让我们出钱 家里觉得很不合法 之前签合同的时候是12平米的 现在又凭空多出了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