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吴某于2010年12月2日到之信房产公司购买店面房两间,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被告开化县规划建设局下属机构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2010年12月26日,吴某向开化县建设银行按揭贷款55万元,叶某为共同抵押人。2015年12月4日,吴某要求退房,之信房产公司同意,并将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变更)申请审批表、吴某身份证明等送交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开化县房地产管理处于2015年12月7日注销该备案登记。后,涉案房屋已由徐某购买,且相关转让协议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 叶某诉至开化县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开化县规划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行为,徐某退回相关房屋。 【判决】 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吴某与之信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没有原告叶某的签名,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时,有关当事人也未向登记机关提供相关共有人关系的证明,故被告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在办理注销备案登记时无义务要求原告叶某到场签名。被告开化县规划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行为已尽审查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开化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出上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备案登记申请人系吴某,但被上诉人开化县规划建设局设定的申请表中明确要求,办理注销商品房合同备案行政登记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身份证明、共有人关系证明、退房凭证等证明材料。被上诉人开化县规划建设局在原审第三人吴某未提供共有人关系证明,且未经房屋共有人叶某同意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行政登记,未尽审慎审查义务,行为违法。但由于该涉案房屋已由被上述人徐某购买,且相关转让协议已为生效民事判决所确认,故判决:撤销原判,确认开化县规划建设局撤销备案登记行为违法,驳回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想撤消离婚时在民政局和前夫签的关于房产赠与给小孩子的协议;房产是我和前夫共有的,但房产证上只有我前夫一人的名字,在我们离婚前他就把房屋产权证放在他父母家了,我无法取得。请问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我怎么样才能取得;我起诉被告是写我前夫为被告还是写我小孩子为被告呢?起诉撤消赠与我小孩子的房产,需要我必须交
当时找对象时,我的第一条件就是必须有房子,对象的老人答应给我房子,婚后老人以赠与合同的方式,给了房子,赠与合同上只写了老公的名字,现在老公提出离婚,我们结婚十年了,两个孩子,老公不给我房产分割,老人出举证明说:找对象时我就允诺给你的,不是他一个人的。基于上述事实,这个房产能否算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和我老公结婚后三年,他跟我签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我。但是房产变更登记还没有做,
我和我老公结婚后三年,他跟我签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他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给我。但是房产变更登记还没有做,现在我们闹矛盾,他要撤销赠与男方的撤销有效与否?
夫妻婚后房产,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能私自去房产登记所更改,变更产权人吗?如已更改是否受保护?
夫妻婚后房产,如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能私自去房产登记所更改,变更产权人吗?如已更改或变更档案是否受法侓保护?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将婚前其个人房产现过户给妻子,需要签订赠与合同并公证后办理房产更名等手续才能作为妻子个人财产?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更名,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2、需要先双方签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公证?赠与合同自己写的话是否会有漏洞可钻?
因为那个男的老房子快拆迁了,马上要分拆迁房了,我跟他登记了,户口也移到他的所在地。如果离婚,我是否也能分到拆迁房?
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产,登记在赠与方夫妻双方的名下,能视作
婚后,男方父母赠与的房产,登记在赠与方夫妻双方的名下,能视作夫妻共同房产吗?(当初双方协商好十万成交,付了五万后房产过户到被赠与方名下的,但是没有收据之类的证明,房产证上的来源是赠与,离婚时能分割这部分房产吗?)
婚后,我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我夫妻双方俩人名字。如果我和父母签订赠与合同,并注明归我一人
婚后,我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我夫妻双方俩人名字。如果我和父母签订赠与合同,并注明归我一人。那将来涉及财产分割时,合同有效吗。如果不行,写了两人名,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