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机关的一些制度中,有一个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要进行集体讨论制度或者听证制度。请问什么样才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本人有一个关于低保行政案件,原告主要的证据是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列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结合本行政区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规定实施的办法和步骤. 从你律师的角度对原告提出的城市的低保条列第十六条的内在含义与以解答 而被告出据的证据是,市,县级制
河南省新乡市管道气用户王合安等111148人诉新乡市发改委侵权一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是新乡市中级法院却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房子是我妈买的,户主名字是我妈的,装潢也是我妈的钱,家电也是我妈的钱,买家电都有发票在我妈那里,我和她没有孩子,没有存款,我和她结婚1年半,因为感情不和要离婚,但是房子分割有纠纷,我起诉后还可以撤诉吗?
原告以同一理由,两次对被告提起诉讼,第一次未到场,法院按撤诉处理,第二次开庭后,调解无效,原告又自己撤诉,请问这样被告有没有什么保护措施?
6月4日我接到一份公安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然后我进行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了此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18日,公安局说从新审理案件,从新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10日,罚款500元。这样合理吗?
行政诉讼撤诉后还能复议吗?向法院起诉后撤诉了,但仍在复议期内,这时可以申请复议吗?如对复议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吗?同时,之前的提起诉讼的行为表明你已经放弃了复议的权利,所以当然也不能再复议了。这种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