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4日,别人借款我80000元整,约定于2010年1月23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原告多次索要无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律师帮助代理咨询。 联系电话:15901948956
我家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件,在区院一审和中院二审都赢得判决,被告不服再次上诉到高级法院,高院已发再审申请书,立案审查。请问,这还需要再次开庭审理还是高院派人到中院做调查就好了?开庭是在高院还是在中院?一般维持原判的比例大不?谢谢!
放贷人乘人之危单方索要超高利息要挟债务人还款,延期一天利息三百,债务人作为原告可否起诉放贷人,请求法院依法裁决就放贷人和债务人的借贷纠纷。放贷人明知现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还乘人之危单方索要超高利息要挟债务人还款,并以延期一天利息三百要挟纠缠
周振同、李福合与被侯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有徇私之嫌
一审二审都已经查明周李二人借款事实明确,其辩解借款入股实为谎言。一审明确判决周李二被告返还借款和利息。可为什么我手拿借据却不能追回借款?二审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却认定借款被部分归还比较适宜!!!!法律是严肃的怎能如此儿戏???导致我的款项无法追回,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
家父重病,家中负债累累,我妈为家决定用房产借钱做生意.2009年一熟人主动说帮我妈找人用房产证贷款,一天找我妈签字.我妈不识几个字,也没注意看,以为是帮自己借钱.签字时,放贷人在场,却没有会面,签完后说熟人还没到场便叫我妈先回了.事后说没有借到钱,其实已经贷10万块钱高利贷给自己.再三追问后,2010年才说被自己抵压给了某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2011年4月21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洛民终字第1757号 原告高和平,男,1954年8月16日出生。 被告忻洪雷,男,1956年1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 上诉人高。。。。。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2011年洛阳市涧民三初字第92号判决书: ............ 判决如下:1.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偿还欠款40万元。 2.被告忻洪雷向原告高和平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忻洪雷承担。 审 判 长 赵 国 顺 代 审 判 员 何 恒 飞 人 民 审 判 员 张 芝 政 二O一一年 四
你好,我和朋友一起承包了一个快递,然后我们不想干了。去找公司退钱,公司按合同不能退,我说不要了,然后我那个朋友带人去把公司那个人打了。处理这件事情需要钱。然后我那个朋友和他的朋友逼我写下了欠条,但是我签名的时候少写了一笔,他们还叫我按了手印。现在我朋友想法院起诉我要那钱,请问欠条生效吗?我应该怎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