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89年国家教育部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之后在很多211高校都会招收定向生,请问这个规定也就是定向生制度在法律方面来讲怎么解释呢?谢谢
关于国际学校的补考制度/收费/以及相关行为是否合理;教育局/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
本人是国内某某国际学校的大学生,有关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咨询,麻烦各位律師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该校总校在澳大利亚,一年3个学期,全英文教学(中文科除外),入学必须通过雅思6分才能进入Degree课程,未达标的要先读预科班。预科班每学期收取学费5000元,书费+资料费450元左右。 学校实行的是学分制度,
关于国际学校的补考制度/收费/以及相关行为是否合理;教育局/法律有没有明文规定
本人是国内某某国际学校的大学生,有关以下几个问题需要咨询,麻烦各位专业或知情人士帮助解答,万分感谢!!! 该校总校在澳大利亚,一年3个学期,全英文教学(中文科除外),入学必须通过雅思6分才能进入Degree课程,未达标的要先读预科班。预科班每学期收取学费5000元,书费+资料费450元左右。 学校实行的是
关于对《简析民事再审申请没有法定审查时限而衍生的问题》的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法〔2001〕164号 第六条第二款: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 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请教应该怎么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 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请您输入问题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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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行政班是否有法律硬性规定是周末双休的,或者一周双休的规定?还要百度上的行政班解释是否受到法律的认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