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的合同书上抄下来的: 合同期限5年,乙方(劳动者)在服务期满后,甲方一次性补贴人民币陆千元,但是个人应缴的所得税等费用由乙方自理. 甲乙双方约定事项: 若乙方在合同期内违约,则必须向甲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陆千元正. 请问这项条例有效吗? 在这里工作3年了,很努力了,但是待遇一直没改善,彻底失望了,也实在忍不下去了.如果我提前三十天申请辞职,必须得赔六千吗? 请帮帮我,谢谢!
现在我这家公司签的合同没有写到工资是多少,这是有效的合同吗,而且说试用期是三个月,虽然现在答应给我提前转正,但还没有转,工作都有一个月多了,合同上是说15号发工资,现在都24了还没发,他们说一般是20号发的,但不知道怎么 我是在问这合同是否有效的呀?
05年5月进公司签订了1年的合同到06年4月止 08年1月公司给了一张纸让签说是续签的劳动合同,但只有最后那张纸没有前面的主体,说是前面和之前的一样,是到08年12月止 09年4月被裁员,想问下之后签的这份续签的合同有效吗?还能提出经济补偿吗? 06年5月到07年12月之间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
我是1984年由县劳动局统一招工安排到供销社,1998年供销社开始承包经营,我没有承包到柜组就一直赋闲在家,多次找供销社无果,在99年10月通知我去续签合同,去后让我全额上交养老医疗(包裹企业部分全部由我承担),我没有工作吃饭都成问题,那有钱交这些,另外我认为让我全部承担不合理,就没有签订,在2000年4月,供销社
劳动合同中规定交社会保险但是公司没有交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中规定交社会保险但是公司没有交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的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
我还没入职,而且也还并未知道我的上班的工作环境,只是他们《可以算是中介》说工作地方是怎样怎样的。然后并让我们签定了合同。就这么糊涂的签了劳动合同。而且在签的时候,甲方在合同的有效日期都还未填写好。然后下午去到工作场地了。入职手续做了。然后我们还没上班,就回去了。我们觉得实际情况有点不太符合当时说的,
我们公司地址原来在深圳市的南山区,我们都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现在迁到深圳宝安区了(迁厂已超过6个月了),工作地址变了,并且公司生意也不好,老板想方设法裁人不想补偿,请问原来在南山区签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劳动合同是否应重新签订?如查老炒人,是否可以依没签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二倍工资??
我在政府下属单位工作快6年了,共签订4次劳动合同,而且每次合同都没有到期就有开始签订另外一份,这样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我在一个公司上班有七个多月,一直以来老板未给我签定劳动合同,在上班期间也没买任何保险,原口头答应在十月份给我加工资,现在因不承认了,并且还在我工作方面找借口,我想咨询一下,面对这样的工作我应得的报酬该怎么办?顺便问:是否可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