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政府征用几个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同时给予这几个村委会400亩整块地用于他们自己开发建设并报批为国有土地,在报批国有土地过程中,因要交纳有关报批款项,其中一个村委会甲为了筹取经费而将该村委会应得的70亩地拿出其中的10亩以10万元/亩的价格出售给个人乙。乙购买该地也是为了自己开发建房或倒卖他人。协议签订后,因规划建设需要,该10亩土地不能从400亩里单独分割出来要整体拍卖或开发建设,五年后该400亩土地整体被几个村委会一起以50万元/亩拍卖给另一个公司开发建设了,乙从该村委会甲领取了其10亩地的拍卖款500万元钱。 问:该村委会甲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若乙还未领取这500万元钱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未遂? 附:该村委会甲与乙的协议书 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 乙: 甲方因资金困难,将部分发展用地转让给乙方。为了该转让土地能合法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转让土地面积为十亩,包括按规划部门规划分摊的公用面积,每亩单价为10万元共100万元。 二,转让土地位置:土地统一征用位置从某区某大道以西沿东路至某村对面,总共征用土地面积约为400亩,待划分给甲土地面积中,乙方可在该范围内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整块优先挑选位置。 三,土地性质与费用:该转让土地为农民发展用地,甲方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转为国有土地,其中甲方已付农民土地征地款1万元/亩,上交省审批款2万元/亩,今后在此宗土地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该宗土地统一规划建设时,乙方应按面积比例分摊相关费用。如可以由乙方独立规划建设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付款方法:转让土地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转让土地款共100万元。 五,甲方向上争取的优惠政策,乙方同样享受。
在上世纪90年代末,河北张家口怀来县桑园乡某村 村支书和村多位领导 将村土地卖给村民 刚开始 价格定为 5分地(指就是能盖5间大正房,5000元) 4分地(指就是能盖4间大正房)4000元 可当村领导发现,说出这个价钱后,村民争先恐后买。立刻把价格 提了1000.变成 分地(指就是能盖5间大正房,6000元) 4分地(指就是能盖4间大
甲某是N村的村书记,N村的几个村民和乙某是朋友,由于乙某想盖厂房,因此找到这几个村民一起商量叫甲某把村里的8亩多的农田(其中包括一部分村民自家的田)以50多万的价格卖给乙某,并签订了合同(那50多万钱乙某还没给,村民自家田卖掉的钱乙某已经给那些村民了)。这件事村主任跟付村主任事先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的(甲
在我国普通商品房出租的时候,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否随房屋暂时转让?也就是说,房屋的租赁中是否隐含土地使用权的租赁与转让?
N村有四块地,经过村主任和全村村民的同意把这四块地皮卖给了甲丙丁三个人盖房子,而乙某只是N村的出纳,只是负责将这四块地皮所得的钱分发还给给全村的村民,而现在有人告他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我想问一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量刑标准?这里面哪些人是有犯罪的?会怎么判?补充一句:房子现在已经盖好了
我想买我家隔壁门面房,他家的房子宽4米,长22米,两次购买,两个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一次是1996年买前面10米,是县政府公开拍卖的,当时他家是从他外甥家顺延下来的(也就是说他外甥买8宽10米长的土地分一半给他,当时就一份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他家的4米宽10米长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姓名是他外甥名字,他手里只有一份当地镇
农村因拆迁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分的楼房一处,现将该楼房转让给他人,取得转让费2万,他自己出资购买楼房16万,这样房产证是写他的名字吗?农村宅基地禁止买卖的话,如果房产证是他的土地使用权还是我的吗?谢谢各位热心律师
刘某通过拍卖方式合法取得A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地类为仓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某取得土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A地划分为铺面地出售,非法获利千万元,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