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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某区政府征用几个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同时给予这几个村委会400亩整块地用于他们自己开发建设并报批为国有土地,在报批国有土地过程中,因要交纳有关报批款项,其中一个村委会甲为了筹取经费而将该村委会应得的70亩地拿出其中的10亩以10万元/亩的价格出售给个人乙。乙购买该地也是为了自己开发建房或倒卖他人。协议签订后,因规划建设需要,该10亩土地不能从400亩里单独分割出来要整体拍卖或开发建设,五年后该400亩土地整体被几个村委会一起以50万元/亩拍卖给另一个公司开发建设了,乙从该村委会甲领取了其10亩地的拍卖款500万元钱。
问:该村委会甲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乙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若乙还未领取这500万元钱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未遂?
    附:该村委会甲与乙的协议书
土地转让协议书
甲:
乙:
        甲方因资金困难,将部分发展用地转让给乙方。为了该转让土地能合法使用,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一,转让土地面积为十亩,包括按规划部门规划分摊的公用面积,每亩单价为10万元共100万元。
二,转让土地位置:土地统一征用位置从某区某大道以西沿东路至某村对面,总共征用土地面积约为400亩,待划分给甲土地面积中,乙方可在该范围内从左至右或从右至左整块优先挑选位置。
三,土地性质与费用:该转让土地为农民发展用地,甲方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转为国有土地,其中甲方已付农民土地征地款1万元/亩,上交省审批款2万元/亩,今后在此宗土地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该宗土地统一规划建设时,乙方应按面积比例分摊相关费用。如可以由乙方独立规划建设时,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四,付款方法:转让土地款以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时,乙方一次性付清甲方转让土地款共100万元。
五,甲方向上争取的优惠政策,乙方同样享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260183……(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1-12-17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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