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高法审委【2004】4号 文“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否已无效或
苏高法审委【2004】4号 文“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否已无效或作废?
在110网“法律法规”栏目上,有一“江苏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法规”从199几年到2015年,有3页,打开看文,“状态”都注明“有效”。我查了一下,“苏高法审委【2004】1号、3号”文在上面,(状态为有效)。而同日发的:苏高法审委【2004】4号 文“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不在上面,是否意味着该文已无效或作废?此法规很重要,被告方一审二审全用它作唯一答辩。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参考意见》,明显偏向用人单位,这个参考意见经过人大会议通过吗?法庭上我要看看,书记员还保密,不让看!!!!这样------可以吗?
“第三条按94方案购房登记权利人死亡后,房屋产权继承的处理”。 权利人死亡后2年内,因不懂法律,没有及时主张产权共有人,而在2年后想要提出主张产权共有人是否有有效? 产权人2009年去世,2012年10月所有子女和动迁组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分割补偿款,并签订了房屋征收合同。如今产权人其他子女要求按遗产重新分割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拆迁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否还有效?
庭审过程中,法官说,本案适用的是111号文作为拆迁细则,因此高院687号文不适用。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正确?谢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您好: 我是新乡市红旗棉场的占地工,我们厂现在改制,不给我们买保险,我们起诉到劳动总裁,胜诉了,厂里应当给予我们买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但是现在厂里一直拖下去不给我们买保险,到法院执行庭,法院不执行,理由是本案系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企业改制引发的民事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于何年何月何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请问此规定是哪一年颁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是否已废止?其中第17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