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应侵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我看了许多对集体组织成员的界定建议,发现以下常被忽略的问题:1、与以出台的法律相冲突。2、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都会给今后的司法运用与判定带来很多麻烦。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另有:“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必须注意以上两点;否则会产生更多的纠纷。比如说;离退休人员、已工作学生、返乡干部、军人、被录用公务员、教师等享有工资的所有人员。他们在之前合法拥有农村耕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后,对耕地上的投入(渠道修造、浇灌设施、种子化肥、农药、青苗等)均属个人合法私有财产。如果剥夺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即等于剥夺了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于宪法、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冲突。因而我建议;在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时,定好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享有征地补偿费时,可根据三项中应享有的补偿。这样才会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情、合法。以达到减少纠纷,保持稳定,推进司法判定的作用。
我是否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我是1997年中技毕业的,毕业那年我们向县劳动局交了3000元钱把户口转成了非农业户口,县劳动局推荐我去县第二建筑公司工作,公司安排我到工地跟瓦工做小工,4个月后我自己找了一个挂靠该公司的工地学技术员。2000年1月我托关系找公司领导,公司才跟我签定劳动合同,公司到2001年3月就
那些人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我是1997年中技毕业的,毕业那年我们向县劳动局交了3000元钱把户口转成了非农业户口,县劳动局推荐我去县第二建筑公司工作,公司安排我到工地跟瓦工做小工,4个月后我自己找了一个挂靠该公司的工地学技术员。2000年1月我托关系找公司领导,公司才
我是农业户口,老婆是城镇户口,2000年结婚,三年后把老婆户口迁入我村,婚后一直生活在本村,但村里没有分人头地给她,现本村拆迁,村干部说我老婆以前是城镇户口,不能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请问这种说法对吗?如果我老婆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能够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有何国
我属于在村里居住的中专毕业生,土地承包是有我的承包地,我是土地30年不变后才变为非农的,在村里一直居住到现在,05年被聘为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签的是聘任合同,合同有效期内才有保险等福利。工资不高,而且从长远来说变数很多。 现在村里不承认我的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我又没有享受到城镇居民的福利,我认为不合
已婚妇女在男方被取消分配资格,在女方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怎么申诉
我是个农民,2008年嫁人,在2008年在男方分配的2000元,我的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后男方对上知道我户口未过来,2000元要收回还没执行,在2009年已取消我的分配资格,2010年我娘家征田,补偿款有27600元每人,而我只有3000,提起上诉,已被驳回,请问我在男方没有分配任何天山水土,在女方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问我
我们是95年自主搬迁到*州现居住地,当时依照村委书记要求交纳了2000元的入户费,享受同等待遇分得口粮地及自留地(有证明信一份)。04年*州土地确权时,将我们开除在外(不在经济组织成员之内)。后来调解要求开村民代表会,村里有闹事者将会议强行终止,造成我们的表决无法通过。自此每年村中分红,今年*州的土地产权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