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应侵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不应侵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应与宪法相抵触。 我看了许多对集体组织成员的界定建议,发现以下常被忽略的问题:1、与以出台的法律相冲突。2、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点都会给今后的司法运用与判定带来很多麻烦。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另有:“公民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在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必须注意以上两点;否则会产生更多的纠纷。比如说;离退休人员、已工作学生、返乡干部、军人、被录用公务员、教师等享有工资的所有人员。他们在之前合法拥有农村耕地承包权和使用权后,对耕地上的投入(渠道修造、浇灌设施、种子化肥、农药、青苗等)均属个人合法私有财产。如果剥夺其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即等于剥夺了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于宪法、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冲突。因而我建议;在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时,定好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享有征地补偿费时,可根据三项中应享有的补偿。这样才会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情、合法。以达到减少纠纷,保持稳定,推进司法判定的作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法学专家(山西)
提问时间:2011-12-16 22:13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