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多次将本人殴打致轻微伤,本人未接受派出所调解。 臧某出示伪证,证明我过错在先 公安机关未辨别证据真伪 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且我过错在先为由对臧某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上无本人过错在先字样。只说是家提供纠纷。 本人认为臧某多次殴打我,应当拘留,且本人无过错。 本人打算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能否将臧某列为第三人,要求臧某出庭。 臧某如成为第三人,是否有举证义务?要求臧某提交当初的证据接受司法质证?
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 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 ,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一审,二审裁定不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什么情况下可以重新提行政起诉讼? 比如,要求确认毕业证书的真伪。法院一审,二审以毕业证书是《行政诉讼法》实施前颁发的,没有溯及力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今年实施的《信息公开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
尊敬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网友您好: 2006年9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情况下违法立案,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将我刑事拘留30天,因“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我既没有因“包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至今我也
就上饶市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意见书"能否进行行政诉讼?是以“行政不作为”还是“行政乱作为”对上饶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行政诉讼? 附: 我们见到上饶市国土资源局的(编号:36455541262221259752)给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的“答复意见书”。十分气愤!!!“答复意见书”通篇是胡说八道。《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
两年前我退休时,主管单位委托会计事务所给我作离任审计,审计报告出来我也签了字,三个月后,他们突然给我发了一个律师函,以我丢失两本账本为由不以确认我的债权,我找他们说理,行政长官编出各种理由进行搪塞,直至两年多还为终结我的审计,我能否做行政诉讼?
我是正式教师,94年教育局借故我个人做生意停了我的工资,并责成人事科查处,至今既没有查处意见也没有落岗和发工资,期间我向各级反映的时间未间断,也就是说诉讼时效不存在问题,能否诉讼解决?如能本人愿将补的工资3分之一作代理费。
我是一起行政处罚的第三人(受害人)。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现在对方在复议后提起诉讼,我的起诉期限是从决定做出起算3个月还是从复议结果出来后开始算的15天? (复议结果的维持处罚决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