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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能否将对方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能否将对方列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臧某多次将本人殴打致轻微伤,本人未接受派出所调解。

臧某出示伪证,证明我过错在先

公安机关未辨别证据真伪

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且我过错在先为由对臧某进行罚款500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书上无本人过错在先字样。只说是家提供纠纷。

本人认为臧某多次殴打我,应当拘留,且本人无过错。

本人打算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能否将臧某列为第三人,要求臧某出庭。

臧某如成为第三人,是否有举证义务?要求臧某提交当初的证据接受司法质证?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power9……(江苏-徐州)
提问时间:2011-12-14 12:0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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