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国企正式职工,工龄二十多年。今年3月7日份住院手术治疗,共休病假将近两个月,按照劳动法,应发放100%工资。但是单位却只发给部分工资。单位负责人讲:我们是企业,自负盈亏单位,我们不能按照《劳动法》去执行。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我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属于外商投资,本地人管理的那种,今年因为脑部肿瘤,从手术放疗加休息,到再去上班,接近五个月,治疗住院用了三个月,手术住院一个月,休息一个月,然后放疗2个月,医生再又开了三个月的病假条,让保证休息。 就是治疗期间公司不发给我病假工资,说没那个先例,不上班就没有工资,这种情况我
律师您好 我于2009年入职某公司 实际约定工资5500元 试用期发放工资为80% 但公司为避税 合同工资为2000元 签订后并未给我一份 到2010年 3、4两个月我非公休假 公司没有给我一分钱工资 而一直到2010年8月份公司才给我转正 理由是公司规定要个人提出申请才可通过试用期 我想咨询律师:1、病假期间工资应如何补发我?2、试用期
我因由习惯性流产史,5月份怀孕, 6月份开始请假2个月,去年县卫生系统考试,成为了财政工资,试用期一年满了。 请问,我请假这2个月的财政工资医院有权利扣除么? 谢谢了 如果扣除,那扣除的标准是多少,比如单位可以自行扣除财政播发的工资的百分之多少?
自06年四月起在此单位工作至今,2010年8月因为有先兆流产征兆,公司同意我请病假休息至生产。2011年4月1日起根据政策休产假120天,现身体不适,就医后仍然需休养,故继续申请病假,想问下根据我的情况产假过后从2011年8月1日起请病假我的工资如何计算?(怀孕期间病假,之后休产假,接着请病假是连续的)备注:目前合同上写
自06年四月起在此单位工作至今,2010年8月因为有先兆流产征兆,公司同意我请病假休息至生产。2011年4月1日起根据政策休产假120天,现身体不适,就医后仍然需休养,故继续申请病假,想问下根据我的情况产假过后从2011年8月1日起请病假我的工资如何计算?(怀孕期间病假,之后休产假,接着请病假是连续的)备注:目前合同上写
2011年8月2日因骨折向公司请假,得到批准,但公司拒绝给病假工资,原因是没有在公司指定医院看病、开假条(我所看病的医院也是三甲级医院)。 请我是否能劳动仲裁他?需要什么证据(如病例,医疗诊断书,劳动合同)? 协商是去仲裁委员会协商么?还是跟老板本人协商?已经跟他说明原因,但他最终拒绝给我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