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一个朋友问王某借款十万找我担保,我在借条上签下了担保人名字。后来我朋友没有问王某借款,和我商量之后借条由我朋友亲自销毁,担保关系不存在。但是后来我朋友没有销毁那张我签字的借条,几个月后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那张借条上原有的借款内容撕掉,保留了我的担保人签名,又问李某借款十万。现在我朋友还不出十万,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这张改造过后的借条上的担保责任?
朋友急需用钱,向我借房产证做担保,以我的房产证向私人借贷,需要经过公证,请问,如果朋友到期未能偿还其贷款,被借贷方如果起诉,我需要负责任吗,我的房产证的处理权归属谁?谢谢。
最近我们这里刮了一阵国家公职人员清欠信用社贷款的风,我自己也算是公职人员(不是公务员)了,我们这里是纪检委牵头开展的,说是省“两办”有文件,现在我的问题是我是曾经给人担保过贷款,时间是4以前了,07年5月的事 ,当时贷款半年的合同,半年里,信用社也没有向借款人追债(当时借款人有 偿还能力的),可在这4年
我和张某一起给别人担保贷款,现在我不想担保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同意取消我的担保资格了,我是不是没有事了?还需要张某也同意吗?我该怎么办? 我打印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是:2011年11月1日,孟某在我的信贷公司贷款10万元,由张某和马某作担保,经马某和孟某申请,我同意取消马某的担保人资格,以后,也不允许马某在我处
我朋友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现无力偿还,法院对其抵押的房产进行了拍卖,三次流拍,之后,银行又要求其父亲补签了一份担保合同,请问我朋友的父亲需要履行担保义务吗
1996年以股权形式重组一资不抵债国有企业,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规定承担账面负债和资产,2000年该国有企业出售其股权,我方通过第三人获得该股权,该国有企业注销,期间该国有企业于1995年对外担保150万元,1998年法院判决该国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2000年被担保企业破产注销,直到2011年,该债务被转卖三手,接受债务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