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尊严何在??? 在事业单位工作了近十年的合同制工人,政府部门以机构改革为由,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判决为无效。而一审,广西桂林市恭城县法院(2008)恭民初字第159号,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在会上听到用人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日的判决。及二审,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2009)桂市民终字第651号,在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形下,另以劳动者当事人第一份书面向用人单位请示解决劳动关系分歧问题的报告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及以用人单位未承诺解决争议问题,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就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判决,因此,本案这两份判决就得到三种时间不同的劳动争议发生日。请问,“劳动争议发生日也像物质一样总是运动的吗”?由于是用人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以上两份对劳动争议发生日的判决认定均以月为单位,即劳动争议发生月,而无具体日期这种不据法理的判决。致我们的劳动合同至今仍未终止,也没得到任何补偿,就连我上班期间应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也被单位挪用了。 然而以上判决与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二)项:第十三条 第一项 、第二项,都是相违背的。更显现出桂林市中院、恭城县法院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漠视,纵容用人单位使用拖拉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提倡依法治国。政府部门却带头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有何先进性而言,谈何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再加法院如此的判决,让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高院关于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解释还有没有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什么到了地方就得不到执行而变了样,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在我们老百姓心目中的尊严。地方法院这种有法不依的乱判行为,我们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责任。更希望得到社会各界及有同情心的人士的评判,还我们一个公道。 电 话:13878333430 邮 箱:CMF1010@qq、com 2009年8月11日
16年前我家的宅地被人占去1米多宽,那时我才6岁,而我的爸爸妈妈就40多了,我妈妈的腿还有毛病,他们勾结我们村当时的书记,还有土管所的人,硬说我们占了他1米多宽,【他有钱,往上面一直送礼】还差点没有把我妈妈打死,事情已经过去16年了,而我也从一个小毛孩变成了一个成年人,就在我去年问以前关我们事情的那个人时【
经常遭遇家庭暴力,我的丈夫、公婆动不动就说离婚,还说有钱还怕娶不到好的媳妇。我们已经有两个孩子,现在计生部门要求结扎,我担心我结扎后丈夫再提离婚,那我这一辈子就毁了。我想让丈夫写保证书说明我结扎后,如果不是出于我的过错,不能先提出离婚,如果他先提出离婚,则付我10万元的精神补偿费,另家产的50%归我,请
小组有一块土地经村民商议分给了新增人口的A等十几户村民,A等进行了耕种耕种后,村民B将A告上法庭(只起诉了A一人,没有起诉其余的人)。起诉理由是合同纠纷,说是这块地小组已经承包给了B合同还未到期。开庭后B又将村民小组追加为被告,现在法庭将村民小组作为了被告而将A等十几户列为第三人进行审理此案。这样直接转换被
看到这个问题的各位律师,大家好: 我是一名打工人员,在一家服饰公司做店面销售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但是公司已“对账”为理由,扣押我一个半月的工资,以及500元的押金,但是入职后,并未签署劳动合同。 关于“对账”是这样的意思: 每个月新进的服装数量需要记录,销售数量需要记录,库存数量也需要记录,分店比较多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是一名保险公司的内勤员工,曾与公司签定三年的用劳务合同。在此期间接受总公司的一次内部管理提升的培训,在培训之前公司要求签定一份格式培训协议。主要内容是“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违者将以每年1万元标准进行赔偿。”在工作一年半后,由于公司长时间加班,且不支付额外报酬等问题提出离职。但公
我是一民营企业,三人合伙,我是法人代表,由于前期费用是我出资的,为了节省资金,大部分票据是白条。现其中一人不满要查我的帐,其中有张单据,数额为一万元伪造,经法律程序我应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对于白条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