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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尊严何在???

法律的尊严何在??? 在事业单位工作了近十年的合同制工人,政府部门以机构改革为由,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判决为无效。而一审,广西桂林市恭城县法院(2008)恭民初字第159号,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在会上听到用人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日的判决。及二审,广西桂林市中级法院(2009)桂市民终字第651号,在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形下,另以劳动者当事人第一份书面向用人单位请示解决劳动关系分歧问题的报告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及以用人单位未承诺解决争议问题,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就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判决,因此,本案这两份判决就得到三种时间不同的劳动争议发生日。请问,“劳动争议发生日也像物质一样总是运动的吗”?由于是用人单位口头终止劳动关系,以上两份对劳动争议发生日的判决认定均以月为单位,即劳动争议发生月,而无具体日期这种不据法理的判决。致我们的劳动合同至今仍未终止,也没得到任何补偿,就连我上班期间应上缴的社会保险费也被单位挪用了。 然而以上判决与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第(二)项:第十三条 第一项 、第二项,都是相违背的。更显现出桂林市中院、恭城县法院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漠视,纵容用人单位使用拖拉的方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悖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 在当今的法制社会,提倡依法治国。政府部门却带头不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有何先进性而言,谈何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再加法院如此的判决,让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高院关于劳动争议适用法律的解释还有没有效,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什么到了地方就得不到执行而变了样,这严重的损害了法律在我们老百姓心目中的尊严。地方法院这种有法不依的乱判行为,我们希望上级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并追究相关人员和责任。更希望得到社会各界及有同情心的人士的评判,还我们一个公道。 电 话:13878333430 邮 箱:CMF1010@qq、com 2009年8月11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提问人:CMF008
提问时间:2009-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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