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962年11月出生,高中毕业后因家乡师资紧缺,在这样青黄不接的时候,我于1984年9月担任村民办教师,1985年11月结婚,1986年生育第一个女孩,由于当时我对计生政策了解不够,于1992年8月28日生育计划外第二个女孩。当时就处罚现金1300元,东挪西借凑齐了这笔款,家属带头去计生服务站做了结扎手术。1997年民师选招被转为公办教师,总算熬到了天亮。不幸的是2000年的县计生“三清理”又将我列入名单,不仅处罚现金1200元,而且人事局并因同一违法行为再处以开除公职的处罚。也不知当时何处来的规定1992年9月13日出生后二孩的教师为开除对象,1992年9月13日之前的老师只降低了一级工资,这样的两种处分简直是天壤之别,根本让人没有办法接受啊!更不能理解的是生育二孩时还是民师,不是转正后生育的,错误有那么严重吗?我认为这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请问律师这样的反复处罚合法吗?如何为自己讨个说法呢?
我2007年3月27日入职,今年又续签了一份合同到2012年12月31日到期,今天上午我在生产车间上班,厂方突然通知我,说我被终止劳动合同,要我去签离职协议,上面显示厂方给我补偿的标准是从入职开始算,一年一个月在加上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共5。5个月,我说我需要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所以没有签字,但下午厂方的保安已经不允许
我与前妻离婚后,儿子归其抚养。前妻再婚。再一次意外中,儿子继父去世,儿子与其继兄弟受重伤。为给儿子疗伤,我定期打一笔钱到儿子账上,可发现打给儿子的钱被前妻一笔一笔地领去为她继子治疗。原来两孩子她一个也无经济能力为其治疗,而我打的钱只够儿子的治疗费用,继子失去父亲后已无其他血亲,她看那孩子可怜就决定亏
我把车停在有画有白色实线的路边上,路边也没有禁止停车标志,车既不是停在人行道上也没有影响其它机动车辆通行,但还是被交警贴罚单了,请问这种处罚如何合法呢?
因违纪被公司解雇,公司还要扣除工资的20%作为处罚,这样合法吗?
本人在一个连锁超市工作,去年11月份入职,今年2月份转正,7月末公司告诉我被开除了,原因是本应下午13:30分上班在监控录像上看到我15点多进入办公区,以盗用工作时间和不诚实行为作为违反公司制度的理由将本人直接口头解雇,并让我签署违纪处罚单扣除当月工资的20%,声称若不签可以到时领不到工资,还让我签自动离职单,让
您好!我所在的公司出台了《员工考勤制度》,里面关于员工迟到处罚有如下规定:“迟到1. 单次迟到5分钟(含)至30分钟(含)者乐捐爱心款30元/次。2. 单次迟到超过30分钟按旷工半日处理。3. 单月内迟到累计不得超过6次;超过者,每超过1次按旷工半日处理。”第四章 旷工处理第十条 发生上述旷工现象时,违纪员工按如下规定
男方为女方办理准生证,女方将孩子户口报入动迁地。孩子取得的安置费是否是合法收入? (具体情况是男方和女方结婚后同居,构成婚姻事实,但孩子不是男方亲生的。) 关键是男女双方还有个互助婚姻协议,声明是有名无实,不发生夫妻关系。
请问诉状中所称的限制人身自由“学习班”是否与公安局有关联,该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行 政 起 诉 状 起诉人:吴慧萍,女,1967年9月18日,汉,高中,321081196709180020,邮箱:jlwhp@126.com,电话号码:13141151281,QQ号:1718129248。 被起诉人:仪征市公安局 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及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 1、请求依法撤
本人于8月31日从昆明市为公司接1辆新车到瑞丽市,行程750公里,出城时有人让带上4人,付500元。而后被市运输管理部门强行拦截,进行口供笔录,让我按手印数十个,扣下车辆。 次日,我到局里接受处理,他们说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予以3万元罚款。 请问:我
贵州省惠水县好花红乡人民政府以乡政府的名义征用该乡好花红村十多户的粮田数十面,但没有进行征用及征地用途公告,也没有发布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公告,只是到各家口头通知要征用粮田,然后拿出个本子叫村民签字,按48元/平方米给予征地款。这种征地合法吗?村民该如何反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