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如此处罚合法吗?
如此处罚合法吗? 我是1962年11月出生,高中毕业后因家乡师资紧缺,在这样青黄不接的时候,我于1984年9月担任村民办教师,1985年11月结婚,1986年生育第一个女孩,由于当时我对计生政策了解不够,于1992年8月28日生育计划外第二个女孩。当时就处罚现金1300元,东挪西借凑齐了这笔款,家属带头去计生服务站做了结扎手术。1997年民师选招被转为公办教师,总算熬到了天亮。不幸的是2000年的县计生“三清理”又将我列入名单,不仅处罚现金1200元,而且人事局并因同一违法行为再处以开除公职的处罚。也不知当时何处来的规定1992年9月13日出生后二孩的教师为开除对象,1992年9月13日之前的老师只降低了一级工资,这样的两种处分简直是天壤之别,根本让人没有办法接受啊!更不能理解的是生育二孩时还是民师,不是转正后生育的,错误有那么严重吗?我认为这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让人百思不得其解。请问律师这样的反复处罚合法吗?如何为自己讨个说法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孙敏捷(安徽-芜湖)
提问时间:2011-12-07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