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骨折,两年后取钢针,出医疗事故导致成为植物人,医院方已给予全部赔偿,单位是否应作赔偿,如何计算
2011年12月,职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摔伤引起右脚脚踝骨折,于当年进行手术。2012年到医院第二次手术取钢板以便于下地行走,2013年4月再次入院做最后一次取钢针手术,却因医院在麻醉中出医疗事故,导致该职工成为植物人。8月,经家属与医院协商并经当地司法部门鉴证,已对其进行赔付。期间,单位一直支付其工资及绩效金。那么,
4月30日出生,5月1日发现右肱骨折,5月4日发现锁骨骨折。目前在保温箱里重度监护。这种情况医院是否有一定责任?
2015年1月14日3点40发在湖南湘阴妇幼保健院医院出生,医生告知家属宝宝平安健康。10点该院护士抱出洗第一个澡被烫伤。满背红肿及水泡,臀部没有皮露出红色肌肉,腿部及踝部也有水泡,严重烫伤后,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急救措施,医院上下统一口径,栽赃污蔑新生儿父母有性病,新生儿系母体内感染。儿科医生诊断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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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被另一名初中学生误伤,鼻梁骨折医院开具轻伤证明,请问对方学生或家长要赔偿多少钱,住院费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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