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吗
为防止赠与人在和受赠人A做完房屋赠与公证后 日后改主意 又就同一房产和受赠人B做赠与公证 请问可不可以在第一次公证时 就在公证里写明"赠与人不得就该财产再与他人做赠与公证 否则无效"? 可以这样写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