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这里“退还保险费”,是指的投保人当期所交保费,还是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呢? 对于这个“退还保费”,请问保险条款里面有没有具体解释到?? 希望有律师能帮我解答! 非常感谢!
根据新保险法解释,从09年10月1日开始,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后的保单,保险公司不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患有拒保范围内的疾病及住院史并没有如实告知,但只要能撑过两年而不理赔。则保单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进行赔付。(对此大部分保险公司会采用承保后调查等工作来降低此风险,如去医院
根据新保险法解释,从09年10月1日开始,对于合同成立两年后的保单,保险公司不再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即使被保险人患有拒保范围内的疾病及住院史并没有如实告知,但只要能撑过两年而不理赔。则保单成立两年后保险公司需按合同规定进行赔付。(对此大部分保险公司会采用承保后调查等工作来降低此风险,如去医院
我想给家人买份重大疾病保险,但家人有慢性病,虽然不严重,但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说如果如实告知,一定拒保,而如果隐瞒了,新保险法规定的,只要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追究了。真是这样的吗?
我父亲在2009年因患胃炎住院治疗,康复后,我于2009年10月13日为其买了一份新华吉星高照保险并附带住院及定期重大疾病险。在投保前,去了保险公司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了体验,体检证明身体健康。在填写保单时,我向工作人员说明之前曾因胃炎住院治疗,是否填写,工作人员告知现在体检证明完全健康,可不填写。2011年1月我父
我有一个手机号码经过了实名认证,该号码在2年前我已报停机,最近办理业务的时候被告知我这个号码欠了1000多元钱,我个人已经压根不记得我欠过这笔钱。我去了移动的账务室查询,他们说我09年的567月有三个月的欠款,总共400多元,产生违约金700多元。问题是,我没有跟他们签订有关于违约金的合同(包括办理手机号时),而且
因保险代理人为母亲朋友,在比较相信的情况下投保新华保险公司尊享人生理财保险,每年2万,连续交5年.只交了一年.但是后来听朋友说如果中间退保会遭受很大的损失,这时经过询问,第一年如果退保只能得到7920元. 合同上大部分字都由保险代理人所写.包括虚假信息.如年收入和工作等..只有签名为本人亲笔.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如果
我朋友中风倒地,送到当地医院就诊,打吊针后病情好转,回家数小时后病情加重,再回到医院,医生安排其进入深切治疗室,一天后我朋友家属自己联系转院治疗.能否以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要求初诊医院赔偿?
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故意引导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被保人有慢性疾病,过了两年抗辩期之后,第三年被保人慢性疾病发展成为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必须赔款给被保人15万,这个时候,保险代理人要负什么责任?
本人1968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乡镇企业局下属的物资供销公司,1995年全国范围内的下岗之风蔓延,无形之中公司成为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的单位,既没有宣布破产,也没有作出任何决定。 2010年12月已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向局长提交退休申请,并要求缴纳单位应当缴交的部分,然而作出的答复是;1没有钱,2该公司的债权债务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