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在办理治安调解的过程中危险当事人拘留坐牢而是当事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合法吗?
派出所在办理治安调解的过程中,所长在没有经过伤情鉴定的情况下(而事实上对方当事人只是扭伤了脚的韧带,擦破了一点皮),就威胁当事人说拘留坐牢,而迫使当事人签订的治安调解协议书有效合法吗?
由于和人家打架把人家打伤破了点皮.弄了个治安调解书,上面要求我要带被打的那个人去医院看.我带他去医院看他坚持不看,算不算 我不履行协议?要是他以后有什么病的话又来告我的话我要不要承当责任?治安调解书 会不会存录档案?
我因跟一个人打架,他诬陷我说他鼓膜穿孔了,事实上我根本没打着他,我敢肯定他的穿孔100%是自己捅的,但因为当时出了事以后自己十分的害怕,也不太懂法医鉴定方面的知识,私下里跟他签了免责协议,结果被他拿个医院的病历冒充法医鉴定给骗了18000元,后来在了解事情的真相以后我又找到派出所,派出所让我继续鉴定或帮我要
去年十一月份,我和人家去打架把那个人打伤,后经过派出所的调解我们和被害人达成协议,我们赔偿被害人一万多元。(并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名。 ) 而在今年2010年6份对方说我们给的钱太少了,还要求我们进行赔偿。请问我该怎样做? 当时去打架的有七个人,后面赔偿只有3个人。请问他们是不是现在还因该赔偿给他?而
我想问一下。在两家没有达成理赔共识之前。派出所就给叫我俩家签了 治安调解协议书 我想问一下 这个协议书签完以后是不是就证明这件事情就结束了。签了对我们有什么敝处么? 会不会签完一份钱也得不到呢。如果他家理赔的金额我家不满意可以提出来么?请帮我看看这个协议书。对我有好处么? 治安调解协议书 经调
租赁户借了他朋友3万六千元后跑了,留了一些货物及用品在我的屋内,欠了一千元左右的物管及水电费,现保存这些物品几个月又产生了几千元的房租费。现债权人要将这些物品搬走,经派出所出面用治安调解协议协调:将租赁户的物品归债权人保管并让债权人承担一部分我们的损失,以后的责任与我们无关。 请问律师这样的治安调解
我家在1995年购宅基地时,由于当时宅基地有电线杆等缺陷,作为补偿大队把2米左右的东西过道划分给我家。后来办的房产证也包括这块面积。后来我家南面的宅基地也卖出去了。他家还没建房,他家可以把院门留在南面,但会减少门建房面积,所以想把院门留在北面,让我家腾出过道。现在我家已经居住了15年,南面的过道也占了15年
可否请求法院于庭审前先参考我在诉状中详细陈述的理由调解被告间的亲属关系,让他们消除隔阂心甘情愿地归还我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