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人在1998年11月在一家医院上班,从事护士工作。每月工资一直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先后是220、260、320、410、460。2007年11月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至2008年11月),并办理社会保险,之前的没补办。 在工作期间,她除了上正常的白班,一直还值夜班,通常一周2至3次,每次从晚上6点到次日8点,加上白班一天将近19个小时。而在工资方面只算加班一次19元(现在标准)。 2008年6月单位以无证上岗为由将她辞退,辞退当时没有提前书面通知,也没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下方的经济补偿款项上注明具体的补偿数额。辞退后我们在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方面与单位有争议,后来通过区仲裁委裁决,补偿11360元,并买1998年11月至2007年10月的社会保险。 问题补充: 1.1998年爱人工作时没有护士资格证,一直到现在,但医院仍然使用她从事护理工作。 2、2005年4月,医院院长以爱人不值夜班为由将她单方面解聘,既未收到解聘书,有没有签字,直到同年9月卫生局知道做法不妥后,敦促院长让爱人又重新上班,这期间爱人没有一分钱工资,上班后三个月按实习工资发放,当时碍于情面,只好忍气吞声。 3、2008年1月到6月的福利待遇,辞退后医院没有给,往常有,并有从邮局领款的福利专用账户这一证据。 现在就想在上诉时能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上三条;1、是不是违法解除合同,2、补齐2005年4月至9月的工资,3、2008年上半年的福利待遇?另外,为了让高手们更清楚地回答我的问题,特将我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一并附上,供其研究。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11200元,攻击182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事宜;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攻击25218元,以及逾期不支付所应加付的赔偿金25218元,合计50436元; 4、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08年1月至6月的福利待遇3000元。 6、依法由被申请人支付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11500元,以及逾期不支付所应加付的赔偿金11500元,共计230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数十年如一日兢兢业业地工作,劳工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既为依法伟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事宜,其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也一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违法与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上面清楚地写着自1998年11月1日工作至2007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亦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请人的所作所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因此,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据此状,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前面部分省略) ***诉合肥市包河区义城中心卫生院劳动纠纷一案,我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此案。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旭东、王娜,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昌根,到庭参加了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1998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的工资一直低于合肥市最低工资标准,且未依法未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在事先没有通知的情况下违法解聘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依法提起仲裁。 被申请人辩称;1.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并经劳动行政机关备案,被申请人自此时伟为申请人缴纳了各项保险费用。2、申请人没有护士执业证书,被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查处,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调换工作岗位遭拒绝,故依法终止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而不是违法解除。3、终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最低工资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同意依法给予申请人经济补偿,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4、申请人2005年4月7日因违纪被解聘,2005年9月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自2005年9月开始。 本庭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申请人于1998年11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护士工作,2007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了为其1年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自此始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08年4月14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就医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被申请人进行检查,经查护理人员****、*****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从事护理工作。2008年4月18日,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局对被申请人使用无证人员从事医护活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2008年6月25日,被申请人已申请人未取得上岗执业资格证书,不适合继续从事护士岗位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工资由基本工资、考勤奖、劳务费、加班费等组成,其2007年8月的基本工资伟410元,之后每月基本工资涨到460元,考勤奖每天2元,劳务费每月70元,车费补贴每月60元,其劳动关系解除前12各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21.5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工资存折和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录用员工登记表、招聘人员建档登记表、报告、解聘决定、代码证、医疗机构许可证、合肥市包河区区长热线电话转办单、行政处罚单、工资表、考勤表、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书、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值班表、加班表、孔建波证言等在案予以证明。 本委认为; 1.医疗工作是特殊的工作岗位,应有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担任,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申请人未取得相关资质,故该劳动合同属无效合同。被申请人聘用申请人从事医疗服务工作,但未合适申请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应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承担过错责任,故应比照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申请人抗辩称,2005年4月7日因申请人违纪,曾对其做出过解聘的处理决定,2005年9月双方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故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从2005年9月开始。本委认为,被申请人随提供了对申请人解聘的处理决定,但不能证明已将该处理决定书面送达申请人,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工作9年8个月,应当获得10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关于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未超出合理范围,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2、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实际提供劳动,虽然劳动合同无效,但双方业已存在的劳动关系是有效的,被申请人应该当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故本委支持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 3、被申请人作为用工管理者,对员工工资发放表及考勤表有保存2年备查的义务,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其工作以来双休日从未休息,应对劳动关系接触2年前的加班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本委不支持其劳动关系接触2年前的加班工资请求。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申请人2006年7月至2007年7月期间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推定申请人关于改时间段内加班工资和最低工资差额的主张成立,分别是3060元和1300元。申请人要求加付1倍赔偿金的请求缺少法律依据,本委不予支持。 4、申请人关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 5、申请人要求支付2008年的福利待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故本委不予支持。 经调解无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5600元即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元。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8年11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金额有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准,双方按规定共同承担。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3060元,低于最低工资的差额1300元。 四、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 书记员:***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鉴于上述事实和仲裁申请书与仲裁裁决书,恳请诸位高手尽快指出(最好就在这三四天里,因为11月5日就过期了),我在接下来的上诉环节应该重点从哪些方面起诉,以争取更多的经济补偿,谢谢!谢谢!
老板通过e-mail辞退我,我提起劳动仲裁可以主张哪些权益?
我于2007年到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一份两年期固定合同,至2009年合同期满,公司一直未予我再签订合同,直至2010年4月,公司老板电子邮件通知我不用来上班了,我打电话与其协商,他说我与公司之间没有合同,他也不会再和我补签合同,所以不属于辞退,只是通知我而已,还说公司准备清算。 目前我已有的一些证据就是当初的劳动
我是2010年8月27号开始兼职的,第一个月老板发薪水拖了5天,但是现在第二个月的工资已经拖了10天了,一直没拿到,问老板老板也不予理睬,由于平时帮他兼职都是以邮件方式传送的,请问这个邮件可以当证据去仲裁这个老板吗?
劳动仲裁胜诉后,公司又上诉 ,那这期间判决工资,社保 是否可以要滞纳金
8月我劳动仲裁胜诉后 ,裁决公司赔偿工资6000多,社保1000多,他们不服上诉,现在11月法院又开庭受理,对于案件我想应该可以胜诉。但是原本7月的工资 拖到现在,及时胜诉也是11月发。是否可以要求法官对公司进行要求支付滞纳金,如果可以是否有法规支持,痛恨这些拖欠工资的公司,判决了还上述拖延时间。
我在一家外语培训机构做招生工作,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是1010,工作时间为五天半,周一到周五,周六上半天,业绩按提成算,具体的合同里没写明,我七月中旬进入试用期,八月中旬进入合同期。一直到十月,没有业绩(试用期没有任务量,合同期任务量为6000/月)十月份发的工资一下给我扣除了720元(600+300)*0.8=720(其中600
在一家外语培训机构做招生工作,合同上写的基本工资是1010,工作时间为五天半,周一到周五,周六上半天,业绩按提成算,具体的合同里没写明,我七月中旬进入试用期,八月中旬进入合同期。一直到十月,没有业绩(试用期没有任务量,合同期任务量为6000/月)十月份发的工资一下给我扣除了720元(600+300)*0.8=720(其中600是
我是于2010年9月1日此与单位解除关系,但是单位是于9月27日才正式盖章签字给我书面文件。10月8日才签定什么样给补偿金的协议,但协议内容又不符合我的要求。在此之间我都是一直在和单位协商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当时他们是说可以给补偿金的, 叫我在等他们领导开会通过后才给我答复,但就是一直没有得到他们领导说法。这个事
我们公司这个月开始强制要求我们提高产量。我的工作是计件制的,按以前的规定是完成最低指标,单只产品价格是7元。但是现在完成以前的指标的话单只产品只有5元。如果按照新规定工作的话会大大增加工作难度和致使我们疲劳操作,而且可能会导致我们加班(这样的加班是没有加班工资的)。这样的情况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我已经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由于当时录音内容没有刻录成光盘,只整理成了文字材料,劳动仲裁部门当时说让我先申请仲裁,以后再把录音内容刻录成光盘作为证据,我是2010年11月25日申请的劳动仲裁,由于现在还没到5天,还没有通知我是否受理。我想知道:我现在是否需要把光盘刻录好,及时送到劳动仲裁部门?我是否可以委托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