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法规定的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这90天包含产前的15天吗?还有就是晚育的30天是必须休的吗?
我老婆是一单位职工.按照《长沙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l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我老婆要生小孩了,我想申请陪护假。我现在在四川成都工作,工作单位注册在江苏无锡,现在问了hr, 她回复总共有10天陪护假,并且包括节假日,必须连续。我觉得少了,请问我依据什么条例最多能休多少天带薪陪护假。如果单位不答应,我该采取什么措施。
我的父亲是离退休职工,现已过世,我的母亲没有工作单位,也没有别的经济来源,请问现在离退休职工家属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该员工月底马上到休完产假时间,公司需要提前知会吗?怎么做才是合法合理的呢?赔偿的话,应该赔付多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