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旗人民政府: 我们是杭锦旗锡尼镇阿斯尔嘎查三社牧民。 1988年秋天旗政府副旗长李凤鸣,民政局、土地管理局、草原监理所、原阿苏木、塔乡两村负责人参加裁决的界线是郝启明旧房至盐路壕土垛中心为界线,此界线末端点并非实际灰土房点,也并非所谓的三交界点(即阿苏木、阿门其、塔乡)。而实际灰土房点、三交界点(即阿苏木、阿门其、塔乡)是距离此界线末端点向北400多米处的点。 当年第一轮草场承包到户时双方村嘎查按照这个界线全部落实到牧户,并且拉了钢丝圐圙,将树种到了自己承包的界线里。1998年第二轮草牧场承包时也没有发生争议。 2007年我们因钢丝破损更换网片时,塔乡村民说我们侵占他们土地为由,将网围栏推倒进行大面积破坏。而后去民政局查看有关1996年勘定界线的相关档案,结果是民政局工作人员将灰土房这个点错误的测在了相距非灰土房西1400多米杨国荣的中心草场上。民政局领导人对于(所谓的三交界点)没有纠正,反而延长了这个错点。高耀飞旗长组织了两乡负责领导及民政局等领导人主持会议下发了杭政发2008.24号文件,保持原状,继续由锡尼镇牧民经营、管理、围封。经下文后我们重新把网片围好。 2011.11.11塔乡张文志支书发动村民,白栓虎带领40多人将我们6000多米围栏全部用铰钳铰断,铰断的米数均在50m-70m左右,部分水泥杆被他们用铁锤砸断、砸碎。这给我们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A从B出承租一套三室两厅的小区住房一套(注:住房为B的女儿所有),并签署合同,租期为一年,租金1000元/月,押金1000元,A与其弟弟C租住两间卧室,并把其中一间卧室又租给D来分摊房租并另签订合同,租金400元/月,押金800元(此事B未知)。三人租住期间,A出差,归来时间未知,其后D父母来此城市游玩,趁A房子空放,因C与D
我通过中介租出了一套房子,在签合同前特意让他再问一下家人的意见,他说他能做主。这样签了合同,合同中明确转租或退租不退押金。并特意就如果违反合同就按押金的金额进行赔偿作出了申明。并且根据他的要求不要洗衣机,而且他说会租两三年。我们考虑租的时间较长,旧洗衣机也没地方放就把洗衣机给处理了。可是不久,他就要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有按期缴纳医社保的员工告我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赔付双倍工资纠纷怎么解决?(被员工陷害
某员工去年8月进我公司担任仓管员,于2011年5月因管理仓库丢失财物(损失金额达7~8万元),我公司将其调离仓管一职并在当时没追究其责任,2011年7月该员工由于不能胜任调任后工作,于当月自动没来上班(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之后7月10日他与我公司人事部说到新公司要担任仓管一职,要求我司出具劳动
我出了钱卖的地基,没有及时修房,一年后有关领导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地基又卖给了另一户,我多次找他,他说要再给我地基,已经四。五年了仍然没有,我该怎么办
土地纠纷未解决,未确权.另一方就在那块地上准备盖房子,怎么解决?地已被国家征收,赔款已在村委手上.
我租住了我爱我家全托管房,房子住进去就漏水、煤气灶漏气。爱家维修漏水长达10天。致使我不能正常居住房子,17天不能洗澡、不能用洗衣机,10天厕所不能用。我对爱家提供的房子在17天内不能正常居住且存在安全隐患(煤气灶漏气问题至今未解决)提出赔偿,合同中有这方面的规定。爱家无礼推诿,不讲道理。面对这样的情况,我
我已离婚4年了,但仍生活在一起,因他在跟我非法同居的同时还跟别人非法同居,现我想离开他,我们当时是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的,请问当时的财产分割协议还有法律效率吗?在我们离后他又欠了别人的帐,我不知是做什么的,也不是我借的,我有责任还吗?现他父母知道我们已是离了的,在修房他们送了我们一万,没收据,现他们也要
本公司 于2010年8月3日, 8月9日分两次向 枣庄市浩程针织有限公司 打货款16500元整用于购买纱线,通过公司帐号转账,到今天为止该公司不肯发货,联系该公司的负责人任泽军,要么电话不接,要么故意推托,至今未给一个明确的答复,我该怎么维权。维权是否会费用超过实际标的,打官司变得意义不大。所有的资料我都备着。
我为女方,订婚一年没有办理结婚证,有一个3个月大的小孩,后来因为发生家庭暴力我决定离开。现在我们应为订婚时的礼金发生纠纷,并且我没有任何经济能力抚养小孩,小孩抚养权怎样解决,我是否要全额退还订婚礼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