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故意给停电,法官枉法判决,怎么办? 案情: 原告 某物业公司,被告 小区业主。 诉讼案由:物业管理费纠纷 一审判决结果: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8500元 因公摊水电费争议,物业公司将业主的供电切断(注:业主与供电部门未建立一户一表的供电关系),业主于是以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为由(断电),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对于断电的事实不认为是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有保障业主公共水电设施正常运转的约定条款,但法庭不予以认定),反而认为物业公司有权利停业主的供电,法院依据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十三条约定,即,“物业公司负责按规定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代收、代缴水电费、治安卫生及其他费用、服务费用,并要求业主和住户的配合,每月10号至15号为缴纳物业管理费时间,对逾期不交纳者,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按每天1%收取。对拒交或无理取闹者,采取相应的违约制裁措施。如停水停电等”。 业主在开庭审理时,以第十三条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法庭认定无效,但是法庭依然认定该条为有效条款而进行判决。 另外,业主对物业公司故意停电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的起诉也被一审法院驳回,法庭依据的也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十三条约定。 目前的状况是,业主不打算进行上诉,也坚决拒交物业管理费,即使法院强制执行也在所不惜,除非法院拍卖房子,业主打算慢慢的物业公司以及黑法官走再审程序,同时向各级人大和纪检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在依照法律程序维权的同时,业主也采取了自救措施——即,购买发电机自己发电,看看这个黑物业以及那些黑法官还有什么招。 以上是业主面临的情况,还请有正义的法律专家们指点迷津,指教业主如何在法理上将法院的枉法判决书驳倒,并指出法院判决书的错误所在以及依据的法律条款。敬请赐教,不胜感激!
车在小区停车场被人为划花,物业公司是买了停车场责任险的,就叫了保险公司来拍照取证,后来事隔两天,车身的不同位置又被人为划花,物业管理公司又叫来保险公司,我的车一共修了1800元,现在保险公司依据每车每次的免赔额是500元,两次就是1000元免赔额,只赔800元,免赔额应该是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的,现在我所在的小区的
朋友公司因个别原因近年来效益不算好,员工仅剩十几人,在一处办公室办公,原办公场地想租出去,去年安排专人去招租一年未租出去,本月公司竟决定除了中层外,剩下的全部出去招租,若租不出去就扣当月未扣保险前金额的20%,中层每月扣一百元.直到租出去为止.员工基本工作都在10年以上,很明显公司是想让员工自己提出辞职?若不服从安
朋友公司因个别原因近年来效益不算好,员工仅剩十几人,在一处办公室办公,原办公场地想租出去,去年安排专人去招租一年未租出去,本月公司竟决定除了中层外,剩下的全部出去招租,若租不出去就扣当月未扣保险前金额的20%,中层每月扣一百元.直到租出去为止.员工基本工作都在10年以上,很明显公司是想让员工自己提出辞职?若不服从安
之前我的自行车放在公司下的停自行车的地下室,然后被物业清理自行车的时候给卖了。他 们清理自行车没有贴任何通知。结果我昨天去楼下取同事的自行车又看到了我那辆车,不同 的是锁子被换了 我现在知道那个自行车的一些不骑起来就感觉不出来的细节,以及完全看不出的事情,比如 前后内胎不一样 还有左手车把面有很
省高院法官张森故意枉法裁决,以一审没有提交的假证据,撤销该公平正义的判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执行的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及行政诉讼法和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什么对一份答复意见作出完全相悖的四份判决和裁定。并且都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即;新乡市中院(2009)新中法执字第44号裁定书 省高院(2009)
长达十年的伤害案在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法官认为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撤销-审法院判处缓刑的决定。引用刑法第三十七条免于刑事处罚。但:法官拿不岀刑法总则细则中法定中犯罪轻微的法定依据。综观审判畸形过程法官枉法判决事实存在,受害人我该怎么办?
1用工不给交劳动保险,还逼工人签假合同,不签字就扣工资 2工人的工资700元最多的800元低于烟台市的最低的标准 3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休班只给10元的加班费平时星期六星期天没有休班日 4工人生病扣工资 生大病逼迫工人打辞职报告不报任何费用 5经理黄述伟在公开公开场合对工人讲“上面有人保,告也告不倒,我就是老大
各位专家好!我是旗胜家园的一名业主,昨天我去物业那儿索要自采暖用户的清洁能源证明,可是物业以我未缴纳今年的物业费为由拒绝提供,而我并非是无故不缴纳,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物业服务非常糟糕,外来人口出入他们根本不管,已经发生数起盗窃事件,业主私家车停在小区内也被划、被砸,安全得不到保证,物业连起码的监控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