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在前,弃权声明书在后。没有询问笔录及证人证词,弃权声明书无授权代理人。利害人只按了一个手印,出具的公证书并没有发放到利害人的手中。公证书公正的时候是在07年的一月,知道内容的时间是11年的9月。要求复查撤销公证处的人说已经超过了一年。这一年时间是指的从什么时候开始到结束的。
我与另外一人在2006年12月14日为他人担保借钱,同时公证,约定2007年3月13日前将钱全部还清,我们负有连带责任。在2007年3月13日至2008年10月2日期间债权人从未联系过我们。现在债务人因涉嫌诈骗刑拘。债务人以借条和公证书向我们要钱。请问该借条和公证书是否有效?其有效期是多长? 1.担保书中第四条中有“至本息还清之日
国庆期间由一家公司派到某商场上班,当时因为节假日人员问题,在商场办不到正式进场手续下,申请了商场的临时工牌以临时促销的身份,于1号至7号在商场上了7天班,当时的情况是没和公司签任何劳动合同的,7号下班时临时工牌由商场收回,由于没有工牌,公司安排我8-10号在家休息,我于10号向公司提出辞职,当时公司的上司表示
现在我们遇上拆迁问题,房子没过户只是有公证书,公证书上有他和他大儿子的签字,没有过户这样公正有效吗
现在我们遇上拆迁问题,房子没过户只是有公证书,公证书上有他和他大儿子的签字,没有过户这样公正有效吗
我要申请撤销或更正公证书,请问是聘律师与公证处交涉,还是我自已以书面形式提出不用聘律师?书面申请有规定的书面格式吗?
1、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人说明:我二姐精神有点问题,目前仅数百元工资。本人工资也很低。 2、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七条: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父亲与再婚对象属于‘老少恋’,现在父亲已去世,父亲生前通过遗嘱公证将自己那部分房产全部留给女方,女方(原告)因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未获通过,现在起诉我们3子女,要求确认遗嘱公证有效、判房产全归原告所有。 1、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
是向公证处的某个上级部门还是市区法院申请?另外除了提出书面申请,届时是否需要开庭答辩审理?还是对方只需书面答复就完事?
今×××欠×××交通事故拾万元整(100000) 欠款人 ××× 身份证号及 手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