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诉人:某锅炉公司
被申诉人:某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2007年10月8日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被申诉人仅支付了预付款,却没有在提货前付清全部货款,申诉人也没有发货(公司规定客户货款全部付清后方可交货)。
2007年12月25日,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对交货期作了变更。但,到了交货期,申诉人在被申诉人仍未付清全部货款的前提下也没有发货。
于是,2008年1月28日,双方签订了第三份协议,再次明确了付款时间和交货时间。付款时间为:2008年1月30日前付431200元、2月3日前付646800元。交货时间为:1月31日交付2条蒸压釜、2月4日交付3条蒸压釜。
申诉人兑现了该补充协议,而被申诉人却没有在2月3日前付清646800元。对此,被申诉人并没有追究其逾期付款的责任。
可是,被申诉人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将近三个月后,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申诉人承担违约金及损失。
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2008)召民二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申诉人支付被申诉人违约金384600元。
申诉人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于2010年7月12日作出了(2010)漯民四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
申诉人认为,两审法院的判决均存在明显错误。
1、从第一份合同看,双方约定的是:其余货款提货时一次付清,乙方安排发货。
很显然是,付款在先,安排在后。但,二审法院却认为,这个约定是同时履行,而非先后履行。
退一步讲,即使理解为“同时履行”,被申诉人也应当付款。可事实是,被申诉人并没有付款,该付款却不付款,凭什么要求申诉人发货?
2、从第二份合同看,双方变更了交货期,但没有变更付款条件,仍然是:提货时一次付清,乙方安排发货。
两审法院对此却并未深究。
一审法院直接将该补充协议上的“钢厂”改为“合同厂”,显然是为了把责任强加给申诉人,而故意篡改的。二审法院对此作出了纠正,指出应为“钢厂”。
既然是“钢厂”的原因,那么,影响合同履行的责任就不在申诉人了。
这第二份合同也正是由于钢厂的原因才补签的。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两审法院凭什么认定申诉人违约?
3、再看第三份合同(补充协议)。
该份协议不仅再次明确了交货时间,而且明确了付款时间。尤其是明确了,付款在先,发货在后。
虽然该份协议没有明确表示否定第一份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但是,双方真正履行的是这一份合同。
申诉人完全是按该份协议约定的时间交的货,没有任何违约之处。被申诉人在延迟付款后,得到了所要的货物,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
申诉人认为,被申诉人在实现了合同目的后又起诉申诉人,有明显的讹人之嫌。
已经申诉过了,没用
我有一个客户欠我货款一直不还 打电话也不接 我能报警起诉他吗 ?但是我没有他的身份证 只有他签名的欠单 可以找到他吗
在2011年的3月份,对方公司老板娘跟我公司订购了一些铝管,钱几批都是小数量的,对方打电话过来,没签合同,提货也是对方司机来提货的,然后送货单有司机签字,最后一笔是有购货订单下过来,但也只是传真过来,没有双方签字。不过所有交易都有送货单,有对方司机,或者收货人的签字,而且我们直接的货款都是公帐上来往,开
在2011年的3月份,对方公司老板娘跟我公司订购了一些铝管,前几批都是小数量的,对方打电话过来,没签合同,提货也是对方司机来提货的,然后送货单有司机签字,最后一笔是有购货订单下过来,但也只是传真过来,没有双方签字。不过所有交易都有送货单,有对方司机,或者收货人的签字,而且我们的货款都是公帐上来往,开增值
2个月前去北京进货当面给的货款但是当时没写书面合同他说5天后货到可是都2个多月了货也没有就一直拖着我 我可以弄来电话录音 可是我只知道他的姓名和电话 可是他的详细地址我不知道这样我能起诉他吗? 另外为了怕他起疑心电话里只能称呼他为X哥这样的录音可以吗?
2个月前去北京进货当面给的货款但是当时没写书面合同他说5天后货到可是都2个多月了货也没有就一直拖着我 我可以弄来电话录音 可是我只知道他的姓名和电话 可是他的详细地址我不知道这样我能起诉他吗? 另外为了怕他起疑心电话里只能称呼他为X哥这样的录音可以吗?
我是饲料厂业务员,9月份发一车货给我的客户,货款为61389元,本来是货到付款的(一般是一周内付款),但是拖到月底一直没给,到10月10号的时候给了1万,10月11号签定还款协议,10月20号还一万,10月30号还11389,11月15号还15000,12月15号还15000。可是到今天我去收钱,他说没钱,又不肯确定什么时候能给钱,我说起诉他,
我公司是做办公耗材的,现在有一个客户欠我们打印耗材款近17000元(时间为2010年6月到2011年9月,普通发票一张金额900元,17%增值税三张:金额分别为9560元、5570元和最近开的457元),打电话和上门去要总是说没有钱,我现在手上有他们公司的送货单、发票签收单以及加盖对方公司行政部章的销售货物的发票清单,还有11月1日
其他公司发货错误 多发了10个货品但一直没有追要 但是由于是我签收收货,怕对方追讨的时候要我负责就没有上报公司一直自己留存以备之后退还对方 我现在已经离职 而10个货品我也带回家中存放 这样算不算侵占罪 谢谢
其他公司发货错误 多发了10个货品但一直没有追要 而10个货品我也带回家中存放 这样算不算侵占罪 谢
其他公司发货错误 多发了10个货品但一直没有追要 但是由于是我签收收货,怕对方追讨的时候要我负责就没有上报公司一直自己留存以备之后退还对方 我现在已经离职 而10个货品我也带回家中存放 这样算不算侵占罪 谢谢 现在他想返还 但是已经离职了 不知道怎么处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