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们生产队于1972年为了支持安庆石化而成立的一家企业,自1972年至今为了支持石化建设已经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拆迁,现在我们村民的土地和山头都相继被征迁了。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企业中有20%的员工都是当年的关系户,造成我村很多村民没能进企业工作,现在该集体企业的产权及经营活动跟我们村民已经没有一点关系了吗?我们能否享受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个校办工厂,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集体所有制性质。能这个工厂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吗?我想告学校,请问学校是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还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情况是这样的,我目前就职于市保安公司,是2008年12月30号退伍分配工作进去的,属于公司的正式职工,我们公司是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但是同时,保安公司目前又属于公安局管辖和督导,我看了网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法律,说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有权享有分红的权利,但是从第一年,也就是09年一年,我的工资没有超过1000
我现在承租一处企业产房屋,想购买产权。但被房管站告知企业通知停止购买产权。我想咨询一下,企业有权利单方面停止产权买卖么?是不是企业产产权购买的时间、方式、具体金额都要听企业的而不按照相关法规办呢??
地点:江苏常州武进区 事件:A公司于93年成立,村委用7亩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上所造房子没有房产证,就土地使用权证书。98年的时候出了一起事故,资不抵债,营业执照吊销。当时也未申请破产,一直关门,土地使用权现在也被镇土管收回。05年B公司租用A公司的一亩地,还有土地上的房屋生产经营。租用 如今村
一九七九年由生产队投资兴建的企业,八五年"农转非"生产队合并成现在的居委会,八七年由县劳动部门认定为大集体企业.零三年为当时的在职和退休职工购买了养老保险并把在职职工分流到其他单位工作.请问:以前生产队的农民现在有权来经营管理这个企业吗?
我单位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92年开办一所日化企业,企业法人非本单位职工,企业雇佣员工23人。2004年企业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员工找到我单位,要求解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发工资、住房公积金。请问我单位应该履行哪些义务?是否应该承担上述要求?上述要求应该由谁承担?
我们属于04下岗零补偿,现在土地开发,所得资金去掉税务之后,所剩款项是全部给工人补偿还是给工人补偿一部分剩余款项上缴地方财政?(2011年开发) 我们零补偿下岗的职工按建工理字【2006】19号文件精神年工龄312补偿标准计算是否合法? 上级单位现在向职工们下发一个征求意见书,所得土地出让金在扣除部分地上物私产,
我们村在1961年时把村里的一片土地以每亩大概60块钱的价格转让给一个林场说是让他们育苗用,当时好像没有合同,村里了解此事的老人说当时没有签合同,现在林场要把土地卖给企业,不知从哪弄了份合同,我们村还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能吗,
我的客户是茂名地区的集体企业,其土地资产是1972年通过向农民有偿征收得到,并签有《征用土地协议书》及办理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四置清楚,并无疑问。但该企业破产后,法院认定该土地是国有划拨土地,依据是国土局的复函:该土地没有签订征收协议及支付土地出让金,属划拨土地。所以法院并未把该土地直接列入破产财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