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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大集体企业开发补偿问题

国有土地大集体企业开发补偿问题 我们属于04下岗零补偿,现在土地开发,所得资金去掉税务之后,所剩款项是全部给工人补偿还是给工人补偿一部分剩余款项上缴地方财政?(2011年开发)
我们零补偿下岗的职工按建工理字【2006】19号文件精神年工龄312补偿标准计算是否合法?
上级单位现在向职工们下发一个征求意见书,所得土地出让金在扣除部分地上物私产,所剩资金将全部用于解决我社的敏感性债务和职工安置,如果按上级单位征求意见年工龄312的补偿标准补偿完了还剩大额资金,都上缴地方财政合法么?如果不合法,是否有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请详细提示一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dh112……(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11-10-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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