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聘用员工,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到期,于2011年7月患精神疾病住院治疗,现已出院但不能上班(医嘱需静养),单位一直发放基本工资,咨询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呀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如何计算。
我是一家上市公司员工,听起来似乎很好,但是工资太低。我98年就考取了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师中级职称。原来在甘肃一家国营企业,跟丈夫不在一起。2006年年底以引进人才名义(老公所在单位为了照顾技术人员)才调进现在的公司。可是现在的公司不实行职称工资,10年的工龄,现在才拿900元左右。丈夫算是中层也只能拿到2000
企业违法,职工提出解除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本人因企业无故拖欠工资,上诉至法院,企业败诉但拒不支付,现本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但目前企业为了躲避劳动补偿,即不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关系,各种保险也被停止。企图逼本人主动辞职。本人打算请求法院判定解除劳动关系。本人属于无固定期劳动关系,工龄30多年,年龄52岁,怎样做才能维护个人利益
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未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也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2008年12月31日,我们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借助管理权限的转移,要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在未与职工协商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期间,也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已经七个月)。现企业正与我们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双工资?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单位有员工在合同期内参军,属义务兵,想问下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也查了下最新兵役法,其中有五十六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那是不是两年间都要为他交社保付工资呢?还是可以先解除合同,只要两年后重新签合同复职呢?
杭州余杭镇企业职工劳动合动未到期但退休年龄已到企业是否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我是杭州余杭一家“世界五佰强保险公司"的聘用员工,1997年1月进公司从事保险营销业务员,2005年2月转入内勤工作,当年与公司签订的内勤人员的劳动合同壹年,享受“社会养老保险”。2006年,杭州市公司第一次扩编员工队伍,我被公司定编为正式聘用员工,并再次与公司签订内勤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叁年。每三年签订一次。
企业纳入了广州市"退二进三"企业名单搬迁至外地,我不愿去,可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赔偿?
公司今年6月份和我们说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要派我们到分支机构工作,我不愿去,现在真相大白,原来公司已纳入了广州市"退二进三"企业名单,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已在10月25日从广州市海珠区变更到从化市经济开发区,但公司至今仍没有向我们公布职工安置方案,只是催促我们快些到从化工作,并口头承诺有车在原址接送。我不愿意
从国企改制分流出新股份制企业,新股份制企业又变卖为私营企业,其职工与私营企业不明真相的续签劳动合同之后,能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在企业工作7年,现由于身体不适住院医疗,在职工在企业工作7年,因身体不适住院医疗,在医疗期间合同期满,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医疗期在1年中超过6个月,请问是否合法!如果职工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按什么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