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如果单位申请了综合工时制,那每月的小时是按166.64小时核算还是按174小时核算。 单位现在规定每月的工作小时核算为174小时,这样算违法吗?可以要求支付超时加班费吗?谢谢!
各位律师好:我2008年7月进入一家大型商场,在其经营管理部下的退换货中心工作。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是这样写的:标准/综合工时,没明确是哪种。而作为合同附件的员工手册,在工时标准中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商场安排我的工作时间是上1天,休息1天,上班那天是从9::30到22:00,除吃饭时间1小时
本人在公司上了4年多班都没有帮交过综合保险,也从无加班费每天11个小时。现在辞职出来3月了,有同事和
本人在公司上了4年多班都没有帮交过综合保险,也从无加班费每天11个小时。现在辞职出来3月了,有同事和我一样,现想和我一起去找公司要,但不给怎么办?
公司产量增加,综合计时制下,工作时间由8小时改为12小时且7天翻一次班,本人因患病不能长时间工作,能否向公司提出申请每天工作8小时
我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我的休息天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是否还可以要求增加一天休息天(补法定节假日),我现在实行做一休一的工时制,如遇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我是综合工时,每月加班174以后的公司都是按照1.5倍给我的加班费,我每月加班小时数有100左右,请问这100个小时都是1.5倍吗? 有没有两倍的呀?
我向单位要求加班工资,单位说实行综合工时制,拿出批文,上面写: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一年工作时间2265小时,月189小时,按月结算工资。”。劳动局指示“同意你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 我向仲裁提出这个批示是按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单位说是按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法官问劳动局到底是按月还是按年为周期,劳动局
单位向劳动局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一年工作时间2265小时,月189小时,按月结算工资。”。劳动局指示“同意你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我向仲裁提出这个批示是按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单位说是按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法官问劳动局到底是按月还是按年为周期,劳动局说以批文为准,所以法官为为难了,转简单程序为普通程序
单位向劳动局申请“实行综合工时制,一年工作时间2265小时,月189小时,按月结算工资。”。”劳动局指示“同意你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局指示“同意你单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我向仲裁提出这个批示是按年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单位说是按月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法官问劳动局到底是按月还是按年为周期,劳动局说以批文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