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或者是最贴近2016年的关于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法规内容、政策内容和标准
工作已满13年,在协商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得的经济补偿在法律法规上是如何计算的?
沪港合作企业,工作已满13年,第14年的合同是2007年9月21日至2008年9月20日,尚未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已签属我们单位的续签劳动合同的意向书】 现在面临单位经营困难,面临经营性裁员,也可能企业破产或关闭。 请问 1...我在目前2008年8月27日和2008年9月21日签订新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在受劳动合同的保护程度上
求助~2005年劳动合同中途解聘!!~~法律法规!!急~~(看下内容)
改制后的企业制定的讨论提要.有一款是中途解聘员工在法律上有没有效??急 谢谢各位大大 帮忙 (回答好了多加分)~
本人现经三甲医院诊断为肝硬化中期,肝硬化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可以鉴定为几级?按工龄计算医疗期为六个月内.计划3月份开始进入医疗期,但是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日为2009年12月31日.请问: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吗?如果为一~四级的可否按退职待遇?
1、用人单位签订无效劳动合同;2、未依法购买五险一金;3、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4、侵害劳动者休息休假权;5、克扣劳动报酬;6、迫使劳动者辞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 以上违法行为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索赔?具体的。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无详细条款可据,比如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没有
我是江西省九江市海扬纺织集团(原九江国棉一厂)的一名老职工,男性,已经52岁了,17岁参加工作,在当时的九江国棉一厂工作,已经有35年的工龄了,现在企业不景气,我09年3月份回家待业至今。听说企业要变卖设备和厂房,要将职工统一买断,我想问下,我这样情况会不会被买断啊?政策和法规有没有保护我们这些高龄职工的权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差距太大。
最高法院制定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与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鉴定》标准差距太大。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般是故意伤害行为,工伤鉴定的是工作中受伤过失行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再次伤害了被侵害人的心。94年制定的标准过时了应尽快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