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合肥高新区一家软件公司上班公司规定加班时间是可以通过调休的形式没有加班工资,我4月27号提出离职,5月27号离职,在离职前公司欠我的个人时间10天,我申请调休,公司以项目忙为理由无法批准我调休,但离职时又不给经济补偿,我想问下,公司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我该怎样做?
企业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用,我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吗?
我2006年9月到目前的这家公司,自2006.9到现在,公司对于办公室人员的加班,平时和周末一样都是15元/小时,且根据专员级别,起算时间也有不同,如初级:是1小时起算;中级:是2小时起算,低于2小时的加班都不计算在加班时间内。这个标准是公司的内部规定,请问: 1.公司的这种加班制度合法吗? 2.我可以以"公司未足
您好, 1.我公司申请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但是我职业,部门均不属于综合计算工作制的企业职工范围,这个公司只对工人有考勤制度,而对管理职工没有考勤制度,只能已上下班班车记录作为考勤;而且和公司签合同时也写了不定时工作,这种情况下可以索要加班费吗? 2.本人于4月09日交接完
我在博物馆干了5年,一年一签,临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一周干5天,月薪900元。实际的是,我有半个月上上午班8:30-12:30,半个月上下午班12:30-17:30,从周一到周日。这是一般同事的上班方法。另外,我们男同事还要上半个月的夜班,从21:00到第二天8:30,晚上24:00后可以睡觉,每晚补贴10元。即是说,我半个月
我是07年签订的合同,第一份合同期限是2年,第2份为1年,请问我向公司要补偿金可以要几年的,经济补偿好像是08年1月1日实施的,
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公司部分职工工资表中出勤天数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例如:月法定工作时间为21天,实际出勤天数为23天),在工资表中没有体现出加班费,2010年职工提出辞职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单位2005年、2006年未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为由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下单位应该支付吗?
你好!我05年9月入职,每月大工作25天,月小工作24天,直到现在,单位没有给个一分钱加班费,昨天部门经理抓住我工作的一点小失误,叫我自己辞职,我想讨回我的加班费,另外想拿经济补偿,请问合理吗?我下一步该怎么做?谢谢!
我们公司加班是按时间算的,加多少算多少,而且每个公司年度都要把我们这些时间给清零,也不给加班费。由于本身的工作性质,不是经常能请假。这样我能跟公司提出要求给加班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