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月我与王某在北京崔各庄村签订了12年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土地是他从村里承包的30亩地中的5亩。2009年3月份王某无端要毁约,让我们无条件搬走,事后得知他将承租权转给了“刘某”的第三人,而刘某不承认我们与王某的合同。后王某停水停电,我们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2010年5月判决我方胜诉,法院判决王某对我
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本人要过两个月才符合住房贷款条件,开发商称购房合同有效期有限?
本人与开发商与几年5月初签订购房合同后,因本人要过两个月才符合住房贷款条件,所以等到了7月份才去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住房贷款手续,当拿担保书到开发商处盖印时,开发商称购房合同有效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未办理好贷款手续的话合同将自动作废。请问真的有这样的条例吗?那如果真的是合同作废的话,该如何挽回?
原合同是 从 2005年X月X日 到2010年X月X日 只有年 没有月日 到今年什么时候到期 在今年内发生的事这个合同还有效么
我们在成都华阳买了一套私人开发的房子, 具体内容是房屋状况和分期付款期限。因现在卖方只是办理了房产证而没有帮我们办理土地使用证,所以也就没有把尾款清完,想知道这样的合同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在校期间与用工单位签定了为期一年的实习合同,在签定半年后我就拿到了毕业证,是不是说从我拿到毕业证开始实习合同就不具有法律效益了呢?实习合同是不是只对在校学生才有法律效益呀。
公司按年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合同结束日是6月10号,但有一次合同起始日也是6月10,我后来才发现的,这样合同到期后原本应该正好10年工龄的,造成差一天满10年,公司据此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对吗?我该如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