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后不服向财政局提起投诉,财政局召集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了论证会。包括专家,前期专家。监察,纪检,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人等。唯独让没有投诉人参加。得出了不予受理结论。我们应该怎么办。有什么理由提起行政复议或申诉 招标中标结果公布后,我们质疑的内容是参数问题。其有个参数预中标公司(我们从其宣传材料和
某地方人民政府有一个工业园区地基填塘渣的工程要招标,工程一共有上百亩地,其中十几亩是属于该地区人民政府,其余九十几亩属于个人。主要是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十几亩地,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进行招标。原先的政府招标都是要公开,公平的,但这一次该地方人民政府变相将工程交给环卫所副所长A某做,该地方人民政府将属于
我公司在深圳,现在杭州成立办事处,办事处不从事经营活动,只负责联络和技术支持工作。 我们已办驻杭州办事机构登记证,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需要办事处公章,但总公司没有让办事处刻章、开户的打算。组织机构代码证一定要办吗?办了也没什么用处啊,等以后有需要,成立了分公司,再办相应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离婚诉讼在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委托代理办理离婚,是否需要出庭?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男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委托国内亲属及律师办理离婚,是否还需要出庭?
妹妹委托我在青岛买房,目前看好了几套,但是没确定下来到底要哪一个,但近期内要出国,短期不会回青岛,因此想公证一份委托书,是否可以不用写明委托我购买哪一套房产,仅写“委托xx全权办理在青岛购买房产的全部事宜”。这样是否受法律保护? 委托期至办理完毕各项手续为止。是妹妹近期内出国
集体财产的买卖需要公开招标吗?拍卖前是否要进行价值评估?乡政俯内部人员没有经过公开招标就买卖集体财产是否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是否承担公开责任?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具有法律溯及力,条例施行前形成的信息,行政机关可否不用承担公开责任? 我觉得应该以信息条例生效日期为分水岭。如果政府机关不公开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不承担法律后果。也就是公开政府信息条例施行前生成的信息应当是政府机关的可选择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行为
房屋租赁合同没到期,甲方公开招标新租户,甲方是否违约,乙方怎么办?
在学校内租的房子开商店,合同是跟上一任校长签的十年合同,新校长上任以后,在学校信息栏公开招标新租户,竞标者报名交2万元意向金,租金10万起价,甲方没有任何方式通知过乙方,乙方对这件事一点都不知情,合同上没有写甲方违约的赔偿问题,请专家作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