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的租房合同中,在合同正文的前面有一页“特别提示”,其中有一条写道: “请您保管好此合同和押金收据,待租住到期退房时需要交由我方财务人员(丢失其中一项按月租金的50%扣除)” 在我提出退房时中介以各种理由要扣押金,我想以后可能需要此合同与押金收据作为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将此证据交还给中介可能会对起诉造成不利影响。 请问: (1)合同正文前出现的“特别提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中介是否有权收回合同原件与押金收据? (3)如果合同原件和押金收据已经交还,那么合同与押金收据的照片、复印件是否可以成为起诉的有力证据? 非常感谢。
与房东签订了1年的租房合同,缴款方式是押二付一,同时定下交租日期,房东规定超过交房日期3天的,作违约处理,所交押金不退,这个条款是否合法?
黑中介与房主和房客都签订了合同,中介跑了,房主是否有权利赶人?
我是房客,与中介签订了租房合同,且共交了7个月的房租,该中介与房主也签订了租房合同,但该合同上没有委托中介将房屋转租,且规定不得转租,后中介只交给房主3个月的房租,在骗取房客4个月房租的情况下失踪了。请问下,这种情况,房主有权把房客赶出去吗?
中介不给房主房钱,房主是否有权赶走住户,收回房屋?(因为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条款上有约定,房款逾期3天
律师,您好:我是朝阳一个小区的业主,我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于2013年5月1日全权委托代理给中介两年(应该到2015年4月29日到期),按合同约定中介应该每季度给我打款,但在2014年2月1日他们就开始拖欠房款,后来过了打款期限十几天后我才跟中介协商好,给我房款(现金)(以前都是银行转账)并且在合同上的补充条款特意注
与中介签订一年的租房合同,中介每季度付房租,最后一季度中介到期不付房租,且已经过了3天。合同上写有不按时付租金,3天后合同自动解除,我这是否算是可以单方面跟中介解除合同。另外,中介在房内打了隔断,本来承诺到期拆除。目前处于不理会我的状态。拆除费用得我自己付。且房内的多家住户是跟中介签订的合同,付过租金
我与中介签了合同,我是房东,现在中介跑了,我有权收回房子吗?
我与中介签了合同,我是房东,现在中介跑了,我有权收回房子吗?违法吗?
父母双亡土地承包合同与子女不在一起,请问村里是否有权利收回?
2015年爷爷奶奶过世后村里把他们的承包地收回了,说是和子女的土地承包合同本不在一起没有继承权,奶奶去世后爷爷一直和我们一起过,父母也做到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请问爷爷奶奶的承包地是否可以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