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告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阻挠劳动者规定时间里增加诉讼请求事
可以告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阻挠劳动者规定时间里增加诉讼请求事项吗
送达回证上面的案由一栏写着"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可本人申请请求写的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以及未签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本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劳动合同,只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案由一栏是不是需要和仲裁委员会更正?
劳动仲裁裁决出来后,单位不服上诉到法院,现在了解到单位是违法解除,我能变更诉讼请求吗?
由于当时劳动仲裁时,我提出的是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但现在了解到单位是违法解除,现在单位不服仲裁裁决上诉到法院,我现在能变更请求进行反诉吗?当时也没要求单位补缴五险一金,现在能要求单位补缴吗?谢谢,急!!!具体怎么操作请专业人事指点。 我这种仲裁时遗漏了的补偿金额和事项,通过什么方法能够争取到呢?比
上海劳动仲裁受理后,劳动者如何在仲裁期间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对公司的财产保全?
劳动仲裁申诉赔偿金和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合计约10万元。公司很小,黑心老板最近准备清算,如果等到仲裁结束公司肯定早已转移财产了,我肯定无法获得赔偿。我知道上海没有劳动仲裁期间是否可以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我问了法院,法院让我找仲裁委转交我的保全申请,我又问仲裁委,仲裁委说它没有财产保全的权力,难道我只能坐待
予本人签订劳动合同,7月申请劳动仲裁,昨天仲裁开庭审理,仲裁员以劳动仲裁时效性为自立案日起向前顺延一年为理由只支持我部分请求,对09年7月之前的请求不予支持。 我去法院申请民事诉讼,想知道法院对此类劳动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期限又是如何?我可以获得自09年3月至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么?
我是一名来自江苏南通来沪的打工者,由于我们公司拖欠职工公司,劳资双方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根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被申请人于2010年9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伍佰圆整(税后); 2.被申请人于2010年10月30日支付申请人工资贰仟捌佰壹拾玖圆整(税后); 但是被申请人对于第二条
今天是9月24日,我的劳动仲裁案10月15日在仲裁院开庭,我9月11日领到的开庭通知书,上面说我有10天的举证和增加诉讼请求期,现在已经超过10天,我想请问一下我还想增加诉讼请求还行吗? 可以增加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