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本人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侵权纠纷,之前双方签订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纠纷的情况是,本人接收所购买的商品房后,要求物业公司给房屋通水通电,以便于进行装修。可是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在装修前必须缴纳500元的装修管理服务费,才同意给通水通电并给予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双方约定有如果业主进行装修,双方要签订装修服务合同的条款),本人向物业公司表态,收取装修管理服务费不合理,本人拒绝缴纳,由于双方无法达成装修服务协议,于是物业公司就不给本人的房屋通水通电(注:小区业主没有与自来水公司签订独户的供水合同,由物业公司与自来水公司签订了一个总供水合同),导致本人房屋无法装修,也无法使用。 于是,本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因停水停电给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物价评估机构确定的租金价格衡量赔偿),可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本人的全部诉求,驳回的理由是:物业公司出于管理上的需要对于没有办理装修手续的房屋停水停电是合理的,属于管理权范围内的权利,换句话说,也就是物业公司有停水停电权,物业公司在业主要求通水通电的情况下,故意不给通水通电并不构成侵权,难道这样的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吗? 目前本人正拟启动再审程序,请法律专家给予建议和意见,本人以何理由提起再审?二审法院的终审法理结论合法吗?
我本人名字的还建房和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条约手续,没有通知我交其它的费用,现在正在对家具进行装修,现在物业把我的电停了,理由是我把我隔壁的还建房暂时借用放装修的材料,可以找什么管理机构约束它改正和处理。
我本人名字的还建房和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条约手续,没有通知我再交其它的费用,现在正在对家具进行装修,现在物业把我的电停了,理由是我把我隔壁的还建房暂时借用放装修的材料,可以找什么管理机构约束它改正和处理。
各位律师好!我是白山市靖宇县的,我姐夫的公司为“靖宇县光明家政装饰有限公司”(01年注册,注册时名称为“靖宇镇光明仿瓷商店”,10年注册成公司,取名“靖宇县光明家政装饰有限公司”),与靖宇镇光明家政(07年挂靠我姐夫家做家政,由于两个人当时朋友关系,所以就用光明这个名称,09年自己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取名“靖
2011年5月30日下午15:00由于供电部门抢修电缆出现停电(供电部门在南方电网出过告示),导致一单元客户电话交换机主板毁损。如今客户把物业管理处索赔维修全部费用。请问物业公司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责任吗?
物业公司现在因为我不交物业管理费,要停我的水电。在沟通中,物业主任说不管物业法不物业法,就按照他们公司的要求对我的住宅停电。而且态度恶劣,我说可以根据合同要求给我收滞纳金,但是物业公司还是要给我停电,连滞纳金的意思都不知道。联系其他业主问了一下是否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之类的合同,他们都
公司保安物检,竟用探测器触碰隐私部位,是否构成侵权? 如果构成,可以怎么主张赔偿,可否主张经济赔偿,可以主张赔偿多少,怎么取证
本人7月购买了套二手房,此房前2任业主拖欠07年1月至11年6月的物业水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020元,现在物业欲对我采取停水、停电措施,直至前2任业主还清所拖欠的费用,请问物业这么做合法吗?如果物业真对我实施停水、停电,我是否可以提出诉讼?